保全申请告知书
一、本院受理下列范围的保全申请:
1、与本院一审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致的诉前保全;
2、本院在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就该案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
二、申请保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全申请书。保全申请书应由申请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
2、申请保全的事项及事实、理由;
3、请求保全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
4、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以外,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证明书。
(三)担保书。应注明担保人、担保财产的情况,由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提交明确的财产线索:
1、申请冻结银行账户的,应提交银行名称、账号;
2、查封房地产的,根据房地产性质应提交房地产的权属登记证明资料,查封房产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应提交房产的预售、规划、开工许可、土地使用权证号,正在预售的房产应提供预售均价,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号及出让金付款凭证;
3、查封车辆的,应提交所查封车辆的牌照号码;
4、查封扣押实物的,应注明所查封实物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参考价值以及相关权属证明,需扣押实物的,必须提供扣押地点,查封工商部门备案的固定资产需提交工商备案资料。
四、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并提交担保财产权利证书原件。
五、申请保全,应按有关规定交纳保全费。
六、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本院即裁定解除诉前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