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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5-01-13 16:18:44 打印 字号: | |
  涉诉信访工作担负着处理申诉、人民来信来访的重要职责,是审判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信访工作对于人民法院实践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依靠一个部门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力量薄弱,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了便于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处理好涉诉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一个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势在必行。

一、加强领导

1、坚持院长接待制度。由立案二庭采取预约方式安排院长接待时间,院领导按分管范围进行接待。对重复来信来访的,可实行联合接待或专项接待,由立案二庭及执行局等相关庭室配合院长接待。院长接待前,立案二庭应将上次院长接待情况及答复情况、本次预计的来访人员情况向本次接待的院领导汇报,同时担任记录。

2、坚持院长督办制度。明确分管立案二庭工作的主管院长为涉诉信访工作的主管领导,主管领导要定期听取有关涉诉信访动态的有关汇报,并对超过期限未处理完结的涉诉信访工作予以督办。

二、建立信访流程管理

(一)明确涉诉信访管理部门。立案二庭为我院涉诉信访管理部门,立案二庭对本院来信来访工作设专人负责,负责本院来信来访的登记、协调、处理、汇报、统计等工作。

1、立案二庭对来信来访逐人逐件区分事由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在年底将本年度的信访资料复印后送档案室存档备查。

2、立案二庭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3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对于非诉讼来访,登记后介绍到有关单位解决。

——对于属于本院处理的信访事项,经主管领导审批直接交由有关庭室办理,与受移送庭室严格交接手续,并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

——对于初信初访,接待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耐心细致作好信访人思想工作,定期答复。

——对于重复来信来访的,应由立案二庭将来信来访情况进行汇总并会同相关庭室研究处理,仍不能决定的,逐级上报院领导研究决定。对于上访老户,应主动上门调查、处理,并装订专卷予以存档。

——对于无理缠访缠诉的,接待人员应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接待人员应经院领导批准后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

3、立案二庭及相关庭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4、立案二庭每月月底要统计通报向各庭室移送信访事项情况及反馈情况。

(二)规范涉诉信访的接待程序。严格遵守《首问必答责任》等规定,文明接待,热情解答,在接待中做到亲民、便民、利民、护民。

(三)严格处理涉诉信访事件的期限。信访事项能当时办理的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立涉诉信访的通报制度。各审判业务庭要对有上访苗头的案件每月排查并向主管院长汇报、向立案二庭通报。在重大节日或敏感时期按时报告,上级机关及各级领导关注的案件专项查报,紧急情况、紧急案件随时报告。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对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政策性的涉诉信访,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力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争取指导、监督和支持。

三、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的监督机制

(一)加强对涉诉信访工作的考核。将涉诉信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纳入“双百考核”。

(二)建立处理涉诉信访的责任追究制度。接访、处访人员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关处罚。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