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连续犯跨越一般累犯的五年之内和五年之外的情形,应当如何量刑,是一个问题?即“连续犯的之一犯罪行为”在之前有限徒刑执行完毕的五年之内实施,连续犯的其他犯罪行为还延伸到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之外,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累犯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涉法条文:
《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问题初探:
问题解决的核心应当是“五年之内连续犯的之一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是累犯;如果相反,则不构成累犯。但问题的关键是对连续犯的定罪量刑是对被告人在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下,连续实施性质相同且触犯同一罪名的数个行为进行整体量刑。所以,“五年之内连续犯的之一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判决中是否可以单独论述,就成为问题中的焦点。
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刑法规定累犯应当是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而刑事判决书中对连续犯的某一犯罪行为是不进行单独定罪量刑的。本着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故不认定为累犯。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对连续犯是整体量刑,但是如果连续犯的之一犯罪行为(五年以内)能够独立构成犯罪的,应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此犯罪行为构成累犯,对连续犯整体量刑时,适度从重处罚。
问题解决:
连续犯之一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单独定罪量刑是两种意见分水的源头。单从连续犯来看,我们必须对多起犯罪行为进行整体量刑,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一但涉及到跨越五年内外的连续犯,如果再进行整体看待,是否构成构成累犯就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因为连续犯的一头在五年内,一尾在五年外,如果非得精准问其整体到底在哪里,这就必然要涉及到连续犯的单独分割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在涉及到累犯之时,连续犯可以单独看待。
实务操作:
笔者认为,在实务操作中,首先应当判断连续犯的之一犯罪行为是否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次,论述之一犯罪行为已经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再次,对连续犯进行整体量刑时,适度考虑单一犯罪的累犯从重情节;最后,确立连续犯的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