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李艳)一男子在小区内抚摸邻居家的爱犬时,意外被抓伤面部,致泪小管十级伤残。日前,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犬主作为“肇事犬”的管理人应对原告伤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计9万余元。
2013年5月9日19时,魏某牵着自己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到小区花园散步,有两位邻居上前用手摸狗并与魏某聊天。此时,方某从旁边经过,也上前摸狗,结果其左面部、眼下和左嘴角被狗前爪抓伤。据方某称,他当时看见其他两位邻居摸狗,狗无任何反应,认为这狗还挺老实,于是也顺手摸了一下大狗的头,未料,大狗突然用前爪朝其面部狠狠地抓了一下,致其受伤。事发后,邻居将方某送到医院,经诊断,方某损伤为:左眼睑、内眦裂伤、左眼下泪小管断裂、面部软组织损伤,其中泪小管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当月12日至27日,方某住院手术治疗。事后,为依法维权,方某提起诉讼,要求魏某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6.4万余元、残疾赔偿金6.5万余元及鉴定费1400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事发当时,其饲养的狗是配有脖圈和牵狗绳的,原告的伤在头面部,其受伤完全是因为其主动靠近被告所牵的狗,并将狗的上肢拎起呈站立姿势,导致狗受到了惊吓,失去重心,狗爪子才将原告的面部抓伤,否则狗是不可能自行站立起来的,狗爪也不可能将原告头面部抓伤。为此,不同意原告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被被告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抓伤,且该犬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被告作为该犬的管理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诉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在事发后已为原告垫付医药费1万元,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计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