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李艳)先以贩卖淫秽光盘为饵拦住独行男子,再暴力劫取其随身财物,4名男子分别结伙,以此手段作案20余起,后相继落网。日前,4人均因抢劫罪等罪名被西青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中年男子于某与任某、刘某、苏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经于某提议并与任某、刘某、苏某预谋后,4人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本市西青区中北镇等地拦截被害人,随后以贩卖淫秽光盘为名接近对方,再暴力抢劫戒指或现金等财物。其间,于某共参与作案22起,任某参与作案11起,刘某参与作案3起,苏某参与作案1起。2013年9月底至10月初,于某携带抢劫所得金戒指,到湖北省男子高某在本市北辰区经营的店铺处销赃,高某在明知于某所持的首饰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黄金戒指4个,收购赃物价值达8000余元,获利400余元。
同年10月6日,于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后,为达到泄愤、报复他人的目的,多次指控张某于2005年4月15日在南开区嘉陵道附近与于某等人抢劫。经调查发现,案发期间,张某在天津市戒毒中心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不具备作案时间。经进一步讯问,于某供述了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
结合上述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高某单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