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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武法庭依法审判村民待遇纠纷 科学维护村民自治
作者:精武法庭 李若琳  发布时间:2015-08-18 09:53:57 打印 字号: | |
  自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精武法庭受理了大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其中以嫁入该村的妇女离婚后不再享有该村村民待遇而起诉村委会的案件居多。在总结各类村民待遇案件的过程中,张云刚庭长系统梳理了该类纠纷存在的典型问题,整理出了一套关于审理村民待遇纠纷的解决办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精武镇潘楼村存在大量类似的案件,通过张庭长的询问和调查,潘楼村委会经过村民代表的共同决议通过的《关于潘楼村村民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离婚的从离婚之日起,女方及判给女方的子女,均不再享受村民任何福利待遇。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妇女因嫁入该村仍为该村村民,离婚不会导致村民资格的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该村的规定明显侵犯了妇女儿童权益,是同法律相抵触的。规定虽然仅仅一条,但是因离婚而导致的村民待遇受到侵害的案例却由此越来越多,解决该问题必须从根源入手,为了避免增加诉讼成本,维护辖区稳定,张云刚庭长果断决策,利用该村村民代表换届的时机,组织该村代表来精武法庭旁听此类庭审。在王某某、刘某某诉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潘楼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张云刚庭长通过庭审以案说法,并在庭后讲解了有关法律知识,并有针对性地解答了村民代表的问题,该村村委会当即表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村民决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正当权益。

通过法庭真实庭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是人民法庭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在今后的工作中,精武法庭将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完善便民举措,依法保障村民权益,积极维护辖区稳定。
责任编辑:精武法庭 李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