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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环境下的信息技术保障
作者:张 甜  发布时间:2015-10-12 15:51:57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司法改革呼唤司法公开,司法公开借力信息技术。这是司法改革的关键逻辑之一。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成为新时期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但就目前而言,司法公开制度建设却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尚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的制度保障。在信息互联快速普及的今天,信息化技术保障为各类司法信息的公开提供了新型载体与依托,开辟司法公开的新途径,使得司法公开的方式和效果又不断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密切结合我国司法公开工作的具体实际,阐述了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努力实现阳光司法的重要性,以及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助推作用。近年来,虽然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大了投入力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建设成果,但是随着建设和应用的不断深入,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问题也凸显出来。针对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运用发展眼光和前瞻性思维,对法院系统信息化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即构建多维信息化运行系统,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数据中心建设、信息公开综合化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从而有力助推司法公开化。   (全文共8335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通过司法公开对司法信息化提出的强烈要求,以及对我国司法公开环境下信息技术发展的现状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发现现有司法公开制度在信息化操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进而结合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为司法公开环境下信息技术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使司法公开真正落到实处。本文主要创新点在于提出了构建多维信息化运行系统,从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到数据中心建设、信息公开综合化建设、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运维保障体系建设、规范标准体系建设六大方面完善法院系统信息化功能体系。旨在顺应司法公开化的整体趋势要求,使司法公开化插上信息化和科技化的翅膀,不断实现司法公开的新跨越。

以下正文:

司法公开环境下信息技术保障

引言

  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没有公开就没有公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些法谚已为我们耳熟能详,“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也成为全国各级法院的重要工作目标,可见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已普遍为人们所接受。依托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传播手段早已完成了一次次的刷新。如今,新技术的变革使司法信息公开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局面。在互联网时代,用数据说话,挖掘传播媒介的影响力是进一步引导司法公开向纵深处发展的必然途径。那么,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人民法院在吸收新技术成果后,又会发生哪些变化?高科技信息技术又能为司法公开工作做出何种贡献?这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思考。

一、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化进程

(一)信息技术对司法公开的驱动作用

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公开模式难免具有主体的限制性、时间的滞后性、体系的分散性等缺陷。从历史上看,每一次大的技术革命都会推动法律制度的发展进步。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深刻把握互联网时代特征,坚持创新驱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职能化法院建设步伐。于此同时,我们应理性的承认,司法公开制度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已经逐渐与现代社会迅猛发展的信息技术相伴共生。信息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使司法信息得到充分、及时、完整的公开,从而为司法为民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职称。但从另一角度讲,信息技术与司法公开的对接之间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处理不好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进而阻碍司法公开化的发展脚步。因此,司法公开和信息化应在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同时,还要充分夯实信息技术的基础,减少信息化带来的负面作用。

机遇和挑战历来是并存的。虽然信息技术为司法公开带来了不少挑战,但同时也给司法公开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一是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一般手段。信息技术的应用为自动化、无纸化办公创造了有力条件。原有的开庭公告、送达公告、诉讼指南查询等在法院公告栏、报纸、电话等媒体上完成的传统意义上的司法信息公开形式,转变为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声讯电话、法院手机电视、“百度•手机地图”等高效、迅捷的公开媒介完成。通过司法公开平台的全面建设,使庭前交换证据、诉讼资料传输、法庭记录、文书制作、文书送达等诉讼程序均可在新传播媒介上完成。诸多新兴技术手段的应用,大大缩短了办案审限,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效率,为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便于公众深度参与审判,监督司法活动。

二是拓展了传统司法公开的基本内容。在信息技术的大力推动下,司法公开的内容得到进一步拓展。网络的开放性、融汇性在其中产生了关键性的影响。现今的司法公开已经不再囿于传统的庭审公开和宣判公开。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互联网 ”时代司法公开新途径,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传播平台,司法公开的范围逐步扩大到裁判文书上网、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失信者黑名单”公示、微博直播庭审、网络直播庭审、网上预约立案、远程视频接访、网络查控等方面。司法信息公开内容的充实和丰富,使人民群众较之以往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信息化与各项业务工作的良性互动格局为全面提升人民法院信息化管理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打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时空限制。在信息化条件下,司法审判每一个环节都被数字化,审判信息能够在同一时间、不同空间由多人实时共享,审判过程更加透明,信息交流更加对称。同时,信息技术的充分运用,特别是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和新媒体的开发应用,使“真实、便利、高效”的司法公开成为现实。数字多媒体技术对庭审记录、裁判文书、庭审现场的文字、图像、声音、画面等信息传输、收集、处理,公众可以利用互联网多媒体手段及时、完整地了解相关诉讼信息。数字化审判模式实现了庭审记录电子化、证据展示现代化、资料查询同步化,并具备全程录音录像功能,可以通过信息技术进行庭审直播。时空距离已不再是司法公开化的阻碍因素。

(二)信息技术语境下的司法公开基本原则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司法公开已不再局限于审判公开范畴,而逐步从审判公开迈入审务公开领域,司法公开向着纵深处发展。信息技术背景下的司法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公开原则

司法公开范畴的延伸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司法公开作为司法制度进步的象征,在实行过程中不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具体而言,表现为两个方面。就司法公开主体—人民法院而言,法院通过司法公开途径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回应公众关切,从而为人民法院改进司法工作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法院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司法公开的受众—人民群众而言,司法公开制度将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完成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公众通过司法公开的渠道参与诉讼活动,知悉审判实体问题,了解审判程序进程,从而更广泛深入地监督审判工作。但法院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交流不能突破法律界限,信息技术在司法公开环节的应用不能排斥法律的监督。换言之,不能打着司法公开的幌子滥用信息技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不能利用信息技术作为手段阻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合理有序原则

信息技术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丰富的手段与途径,使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加大。为维护司法权威,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应当建立管理统一、标准合理、实行有序的司法公开体制机制,避免恣意公开、无序管理。具体而言,应当建立司法公开的协调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司法公开进行统筹规划、系统安排;依托信息技术搭建高度集成、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智能化“一站式”司法公开平台,实现全流程办案、全过程留痕,确保数据资源全方位覆盖和共享;将司法公开与司法标准化紧密结合,制定统一的司法公开标准与规范,在标准化执行文件的指导下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确保司法公开的系统性、规范性、合理性、有序性。

3.及时全面原则

所谓司法效率就是指通过司法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寻找最佳的方式,以最少的人 力、财力和物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对于正义、自由和秩序等的基本价值的需求,进而实现司法的目的。 而信息化的首要特征即是高速性,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能够即时传递各种信息,如网上立案、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方式,从功能价值上考量均满足了司法对效率的需求; 又如网上送达,使诉讼当事人在异地情况下也能迅捷地完成送达诉讼材料这一程序,既节省了成本精力,又省去了在途时间,也使整个审理周期相应缩短。结合信息化发展的新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实施的“天平工程”,最新提出的“互联网 ”概念,进一步提升了审判各环节的信息化程度,有利于及时向社会提供司法公开信息,提高司法透明度。于此同时,在法律规范界定的范围内,凡是符合公开要求的司法活动和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开,以满足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司法公开已经不再局限于当事人直接参与的诉讼活动,影响当事人诉讼活动的各类审务信息也应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

三、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现代信息技术也应当积极回应司法公开的需求,为司法公开提供有力的平台支持和技术保障。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相比还存有一定差距。传统的公开介质和途径都无法承载如此规模的信息。随着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应用不断推广,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显现,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还需根据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决策支持和审判支撑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

(一)总体规划和具体目标模糊

公开需要规划,规划折射目标。目前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问题是缺乏一个自上而下清晰的规划和目标,战略不清,指导不力,发展思路和技术规范一直处于维持现状的落后局面。各级法院(特别是省市区域范围内的各级法院)缺乏标准统一的技术平台,多头开发也造成了重复建设和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在核心基础建设、应用推广工作及功能支撑环境已经适应不了法院发展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信息系统缺乏顶层设计,无法实现全业务覆盖

随着司法公开的需求,相关业务的不断发展,表现出现有应用系统操作流程繁复、对信息公开级新业务的拓展表现出覆盖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需要对现有应用进行升级改造。对于实施的司法公开以及新业务需要研发对应的应用系统进行业务支撑。另外缺乏司法信息化顶层设计,在信息化建设中各自为战,形成了信息烟囱和信息孤岛,从而严重阻碍了法院信息化建设,因此需要基于法院内外网的应用,通过现有信息平台建设有效整合法院内部应用系统资源,实现法院内部业务高效管理,同时通过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司法服务措施,切实为社会公众提供司法诉讼服务。

(三)法院和相关职能单位之间信息交换系统衔接不畅

司法信息化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积极推动与其他部门特别是公安、检察机关,建立起信息生成、交流和交换的共通平台,以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拓展司法为民空间。但现今部分法院、看守所、监狱音视频系统覆盖不够,缺乏音视频整合。就目前而言,大多数已经建设了比较全面的音视频应用系统,但是随着新业务发展的需求,仍然需要对相关音视频应用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有效整合。

1、科技法庭

由于建设时间不同,早期建设的科技法庭采用的建设标准已经淘汰,因此需要进行升级改造,另外一些法院科技法庭的建设数量无法满足实际使用需求,需要新建科技法庭。

2、远程提讯

现有看守所、监狱远程提讯还没有实现全部覆盖,后续需要进一步为看守所、监狱建设远程提讯系统,并且提升法院部分科技法庭的远程提讯功能。

3、音视频资源

由于现有的和未来建设的视频应用系统较多,因此需要对全市法院音视频资源进行整合,在音视频资源集中存储和管理的基础上,实现音视频资源的统一利用。

(四)运维服务体系薄弱,存在信息安全隐患

一些法院目前运维服务体系由多家公司提供服务,未能形成统一的运维服务体系,因此会造成运维服务责任不明等问题,从而难以保障服务水平和质量。在安全防护方面,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建设严重滞后,存在一定信息安全隐患。另外,缺乏统一的信息化指导和调度,从而导致各级法院信息化建设思路不一致、重复建设等情况出现,因此需要进一步健全法院信息化组织保障体系。

四、构建多维信息化运行系统,有力助推司法公开化

在网络时代背景下,法院网站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物理空间限制,拓宽了司法公开的展示空间;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时间限制,扩大了司法公开的延续时间;突破了传统公开手段的容量限制,丰富了传统司法公开的内容,其对司法公开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1. 完善网络体系

建立和完善三级网络体系。借助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契机,按照点状点-线-面联网布局标准,利用电讯运营商业网,全面完成三级法院专网建设及人民法庭内部局域网络建设,

部分已实现联网但未满足现行办公办案需求的法院,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网络建设,强化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已有的法院专网,满足当前审判工作需要,特别是远程音视频应用需要。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设和完善对外司法服务网络。

2. 推进科技法庭建设和应用

继续推进科技法庭的建设和应用。由省级主管部门对科技法庭系统品牌进行综合测试,选出科技法庭建设的入围品牌,确定综合实力较强的承建单位,推进科技法庭系统的建设。对已建成但未达到科技法庭系统建设标准要求的要进行升级、整改,部分法庭实现远程庭审的功能,实现最高法院“每庭必录”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数字庭审的案件量及存储数据的需要,进行相应的数据存储系统建设。建立音视频整合平台,实现科技法庭的全面综合管理,消除信息孤岛,加强与案件管理系统等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交换,实现多级法院、多个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充分挖掘和发挥科技法庭的应用价值。

3. 拓展新技术的应用

针对目前法院执行、送达等问题,探索利用3G、4G 技术建设以执行人员为应用主体的外勤单兵系统,将信息化应用的覆盖面扩展到执行、送达、安保等外勤工作,全面规范法院干警行为,同时对其予以取证保护。探索无线移动办公办案网络建设可行性,落实建设标准和实施方案,完成试点法院建设和应用,并不断扩大应用范围,满足巡回审判、移动办公、外出执行等特殊需求,不断提高法院工作便捷性。

4. 优化和完善应用支撑环境

做好应用支撑环境的优化和完善,提升软硬件支撑能力。目前法院信息化设备整体呈现老化的趋势,很多服务器等硬件设施都已经应用多年,存在较大隐患。应按照最高法院“天平工程”的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结合业务需要,更新服务年限较长、系统配置较低的服务器,配置符合大数据、大存储的网络存储系统以及系统软件,为法院业务应用提供稳定、可靠、可扩展的软硬件支撑平台。

(二)数据中心建设

“数据就是未来”。在一切皆可被数据化的未来,数据资产成为关键竞争力,乃至核心竞争力。“缺少数据资源,无以谈产业;缺少数据思维,无以言未来”。一个案件,在网络上亦会留下当事人、社会、公共政策等各方面的数据,这些数据的沉淀,有助于党和国家进行预测和决策,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在以构建总体国家安全、共建和谐稳定为基本导向的政法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审判信息数据掌握案件规律,为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1.构建数据中心的标准规范体系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一方面,要善于运用审判信息大数据,深入分析矛盾纠纷的规律和趋势,为维护社会稳定、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决策依据;制定数据中心信息资源分类标准规范,统一业务信息流程及数据格式,制定业务逻辑与数据质量校验规则;另一方面,要深入挖掘和积累法院人、财、物等方面的数据,为推动法院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进行积极探索。制定应用系统间、单位间业务协同、内网与外网间的数据共享规范;制定数据中心技术实现途径规范,建立健全法院信息资源管理规范。

2.构建数据应用支撑体系

数据中心建设包括对省级范围内原有的数据进行整合,建立数据交换平台并配套建设用于各应用系统的交换标准,通过数据传输交换系统与各应用系统实现数据交换。数据中心建成后将为三级法院审判、人事、政务等工作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并提供统一的规范和接口,预留法院与公安、检察院、监狱局,及其他单位之间相互传递信息的接口。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数据库、统一网络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建设保证不同业务系统数据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建立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通过对数据的加工、清洗、传递和交换,实现数据的标准化、一致化和信息共享,通过数据仓库技术建成基于不同类型业务主题的高水平数据应用环境,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数据分析,司法统计等。通过建设数据中心,有效整合信息资源,构建法院数据支撑体系。

3.构建数据应用服务体系

强化法院数据中心服务功能,提高法院信息资源的利用成效。积极探索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技术在司法审判信息资源生产、加工、利用等环节的应用,对外加强与公安、政法、监狱等横向机关相关业务信息资源库相结合,提高科学决策、审判服务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法院与其他部门、其他应用系统的信息共享能力;对内加强法院审判态势、质量、效率等审判管理和其他综合管理方面的应用,整体实现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资源服务。

(三)信息公开综合化建设

对于信息公开综合化的建设和应用,共性、基础性和核心系统建议由省级法院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实施,各级法院向省级高院上报后可开发个性化的应用软件,但必须符合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

1.建设各级法院门户网站

整合现有外网资源,建设具有司法公开、服务社会、宣传法制、接受监督等功能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在初步实现“三公开”的基础上,不断扩展和深化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增强信息公开的指导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的向社会实现司法公开,使人民法院的公平正义能够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并实实在在从中收益。

2.进一步完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诉讼服务的新要求、新期待,在现有在线诉服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机制、完善措施,结合现已建成的“12368”服务热线等,对内部功能完善升级,将诉讼服务中心现有的工作职能进一步与网络资源整合,使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电子化、网络化,努力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提供新途径,使诉讼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赢得民心。

3.打造强有力的便民利民服务平台

拓展服务方式和理念,融合新技术手段,不断创新法院司法服务模式,借助窗口、便民自助服务终端、热线、微信等多元化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措施,全方位开展司法便民服务,不断扩大法院与社会公众特别是当事人交流互动的渠道。

4.加强协同应用开发和信息共享

在确保审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借相关职能部门和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与其他政法机关及有关单位信息协作方式和方法,逐步实现法院与各有关业务协同部门横向信息数据的共享与交换。重点开发减刑假释社区矫正综合协同办案平台,与监狱部门的狱政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开发与检察机关公诉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实现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起诉信息、证据信息的共享和网络交换;开展与公安、银行、工商、海关等单位的数据交换。

(四)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1.在合理确定法院信息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级别的基

础上,全面推进并完成信息系统安全测评以及整改工作,加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加

强对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提高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水平。

2.进一步明确法院内网、保密子网(保密单机)、互联网、电子政务网的工作范围,针对各类网络的安全保密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网络之间严格物理隔离,规范不同等级的网络之间数据安全存储和隔离交换的操作流程与规范,确保法院各类网络的安全运转。

3.加大法院办公专网的安全保密基础设施建设,配置或升级网络防火墙、入侵防御系统、网络安全审计系统、内网安全管理系统和保密检查系统,推进防病毒软件国产化、正版化工作,全面升级法院网络防病毒软件。加强互联网上网管理,配置网络防火墙、上网行为管理等安全设备,加强网上信息资源的监控。

4.根据信息安全整体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法院信息网络容灾备份系统和信息资源容灾备份中心,提供安全灵活的双机系统备份、网络数据备份和异地备份相结合的灾备体系,全面推动法院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五)运维保障体系建设

1.运维保障专业化、市场化

法院信息系统的应用模式已经由单个系统、单一应用转变为业务集成与数据整合的模式,信息系统的影响面也呈纵向和横向逐级扩大,信息应用系统产生问题的概率激增。面对如此复杂庞大的集成式信息应用,面对多系统、跨部门及跨区域多用户、多平台系统,做好信息化运维保障工作就不单纯是技术能力问题,需要有更加专业化和市场化的运维保障队伍来支撑,这些与法院信息化应用建设同样重要。

2.运维保障规范化、制度化

信息化工作的快速发展,要求信息化运维保障工作能够从系统应用、网络到存储等,具备更高的可用性和安全性,能够提供更加快速、规范、主动和有效的技术支撑。运维保障标准和规范的建立,主要用以规范整体运维活动,通过持续的制度化建设解决运维规范化运作问题。要建立起适应法院信息化的新的发展需求和环境下的工作标准和运行制度,以先进的服务管理理念,以持续完善的规范实践,以相对稳定的制度体系,建立具有体系化、标准化的运行管理制度。以实现运维目标管理为向导,同时通过运维关键活动的管控,实现运维工作的精细化管理,通过结果、过程和关键点的把握,提供运维工作的有效性。

(六)规范标准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应用管理规范。

认真梳理应用系统的数据项、工作规范和管理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从信息技术的角度对审判环节上的关键工作、关键节点实行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管理,明确各岗位应用权限和管理权限,并及时更新标准规范内容。

2.建立健全建设标准规范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结合各地法院业务需求和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统一规划和个性建设关系,由省级高院牵头制定信息化总体规划、网络基础设施、业务开发、应用支撑、信息安全、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建设标准规范,规范业务网络建设以及配套环境、科技法庭建设、视频会议建设、远程提讯建设、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卷宗、电子签章、信息资源交换、信息系统安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标准或相关解释。
责任编辑:张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