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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
作者:朱楠  发布时间:2015-10-12 15:55:35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司法领域中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从而实现司法民主的一种主要制度。该制度到底能否充分地实现司法民主、司法公平,这主要取决于其在庭审、质证、答辩等司法审判中,能不能够使人民群众积极发挥能动作用。人民陪审大都来自于基层工作人员,他们了解社风民情,是调解的行家里手,能够互补法官职业化的定式思维。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来参与审判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一种制度。在目前形势下,很多国家都使用人民陪审员来参与案件审理,由于该制度可以使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是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一种体现。最近几年,提出的陪审员倍增计划,各个法院的陪审员数量呈几何式增长,面临这么庞大的队伍,陪审员真正能实现主动参审、监督法官以达到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吗?

全文共 8475 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主要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作用,结合某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参审的实际情况,剖析人民陪审制度是否真正能起到补填法官智慧、促进司法公正。

以下正文:

人民陪审员制度象征着司法民主、司法公平,刚开始实行这项制度,各个国家都相继使用,从英国的陪审团到法德的陪审员参审合议庭,再到奥地利的混合陪审模式,陪审制度围绕着其共性价值,在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法治沃土中展现着各具特色的靓丽外形。

一、陪审制度在两大法系的发展

(一)陪审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发展

陪审制最开始是在英国形成,并被其他英美法系的国家承袭。所以,英美法系的现代陪审制度保留了英国古典陪审制的一些主要特点。

陪审团大都由普通公民组成。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英国1974年颁布的《陪审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的选民,年龄18到65岁,从13岁起曾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者因职业限制不能参加陪审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美国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作上述规定是基于这样一种法律观念:司法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允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陪审员在审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这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方面,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有自己的职业,在开庭之前,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对案件先行调查了解。因此在庭审开始时,陪审员对案件没有形成任何内心确信。另一方面,这也是由陪审员筛选决定的,如前所述,陪审员是从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将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名单输人资料库,开庭前随机抽取一部分人通知到庭。这种普遍挑选的方法,保证了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这些被挑选出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到庭后,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又都可对其进行挑选。为了考察陪审员是否合格,当事人及其律师往往对之询问,了解该陪审员的个人情况,对案件的了解及对同类案件处理的一般性意见。如果认为该候选陪审员发表的意见证明他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便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 。在美国,控辩双方还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就对陪审员提出异议,法庭无权拒绝这种绝对异议,而在英国,类似的权利只能由被告方行使。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陪审员不仅对将审理的具体案件,而且对同类案件也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确保陪审员居于不偏不倚的中间地位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

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众听周知,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居于主导地位,独立地决定传唤证人,诘问和反诘证人,法官只是消极地按规定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而陪审团的作用比法官更为消极。在整个庭审活动中,除了最后作出裁决外,陪审团的全部职责就是静坐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而无须象法官那样对双方辩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陪审员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这是最后但决非最不重要的特点,在下面将谈到的英美法系陪审制的重要作用中,这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陪审团在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证据、观点,听取了法官关于证据总结的谕示后,即退出法庭,进行秘密评议,法官不得进人评议室,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干预陪审团的评议,在评议期间法官与陪审团的任何联络,都将被作为宣布判决无效的理由。陪审团获致判决后,即回法庭宣布他们对案件事实及何方胜诉的裁判。当然,由于陪审员未经过专业化训练,法官须就有关法律问题向他们作出解释,但他不能企图驾驶陪审团或侵夺其职权。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二)陪审制在大陆法系的发展

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借鉴英美国家而形成的。这些国家在吸收借鉴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诉讼模式对英美陪审制进行改造,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的形式。进人20世纪以后,法国也正式放弃了英国式的陪审团而采取了混合式。这种混合式的陪审制保留了一些与英美陪审制相同的特点,如:陪审员是普通公民,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在庭审前不了解案件事实。但是,它也有一些迥异于英美陪审制的特点。

首先,参加陪审的形式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是由一定数量(通常是12人)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然后由陪审员作为一个整体参加诉讼活动。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混合式是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裁决、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陪审集体。这种形式其实是将司法民主与对专职司法机构的权威的尊重结合在一起。

其次,陪审员的职权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中,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按多数原则确定最后的判决和裁定。

因此,大陆法系全然不存在英美法系中那种作为事实审理者的陪审团和作为法律阐述者的职业法官的区分。大陆法系国家吸收陪审制已有二百年,但是,在大陆法系迥异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下,陪审制的作用十分消极,在形式上,大陆国家陪审员有着完全与职业法官相同的权力,比英美陪审团所拥有的权力要广泛得多,但实际上,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法官的庭前活动对庭审和裁判者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至于庭审本身的意义已大为降低,成为了法官已形成的内心确信的重新推演。陪审员因难于参加庭前活动,对庭审提出的事实与证据往往感到十分困惑。同时,审判者在诉讼中心主导地位也使未受过专业训练的陪审员颇感力不从心。在双重窘境中,陪审员不得不接受职业法官的指导,而这种指导方式在英美法系是完全不被允许的。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折服于职业法官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趋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因此,不管混合庭中陪审员的人数有多少,职业法官几乎是控制着混合庭的决议。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提高审判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可以更好的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要求。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开,不单单是允许人民参与案件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还包括来自于公众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的全过程,在审判活动中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当公众明白和理解司法公正的真正含义时,人们才会相信法律,司法公正的结果才能被公众真正接受 。在司法权威尚未很好树立、司法审判频遭质疑的现实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阳光审判”内涵对我们无疑有着特殊的意义。普通人需要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活动,了解法官的思维方式,了解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标准,了解法官的行为准则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权威起着重要的维护作用。司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法院工作不可能让每个当事人满意,法院作出的裁判也不可能都受到全体或大多数民众的欢迎。由于法官职业的特定性,很容易成为公众“批评”的靶子。而如果由民众选举产生、代表民众利益的陪审员介入审判作出同样的裁判,法官则不致遭受公众过多的抱怨和谴责。因此陪审员可以消除或中和一些对于裁决的批评意见。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使法院的审案、办案等一系列工作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法院执法的广泛性和透明性。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可以协助法院宣传党的法律法规,以其特殊的身份指导、教育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完善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形成一个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局面。

三、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

陪审员不能按法院的要求及时参加陪审。法院通知陪审员参加陪审,陪审员以种种理由搪塞,造成审判工作被动。出现这种情况有如下几种原因:

1、陪审员有本职工作无法脱身。目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这部分人年富力强,在本职工作上正是出成绩的时候,基本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参加陪审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放弃本职而到法院频繁的参加陪审,分身乏术。

2、陪审员单位领导不理解。有个别的单位领导,出于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对本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认为是影响本职工作;有的干脆认为是不务正业,对陪审员参加陪审加以阻拦、限制。

3、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陪审员对陪审制度的意义作用了解不够,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甚至有的陪审员在整个庭审活动中一句话都没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在发表意见时,陪审员自己不自信,对自己的意见不敢坚持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屈从的心态,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四、如何尽可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对于法院诉讼活动的支持与配合作用。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诉讼调解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验和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利用他们的民众代表身份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不但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还拓宽了化解民间纠纷的途径,使纠纷得到根本的解决。特别是以下案件,笔者认为有必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当事人连年涉诉上访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相邻纠纷案件,并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较为复杂、对抗性较强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理解、有强烈抵触情绪的案件。二是在协助解释法院裁判结果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见当事人对受案法院实体性、程序性裁判不服或诉讼措施不满的现象,由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及裁判形成全过程,由其将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及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予以公开和解释说明,帮助当事人、公众识别法院是否做到了依法运用职权和履行职责,以提高双方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可度;通过人民陪审员的解释工作还可以减少当事人因涉案上访和申诉,裁判文书的内容也更容易得到履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化解“执行难”问题。

  尽量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更加注重于法律的适用,追求法律效果往往大于追求社会效果。而人民陪审员是经过一定组织程序层层选拔任用的,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法律认知水平和较为优秀的道德素养,能够代表一部分群众的心理愿望 。因此,我们在审理中,应当积极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采纳他们正确的建议,一方面调动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积极性,使人民陪审员成为有职有权有责的“准法官” ;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达到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把矛盾隐患消化在基层,减少申诉上访。

  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普法教育宣传功能。公民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单纯的组织公民学习法律知识比较抽象和枯燥,而作为陪审员亲自参加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这种学习方法比较生动和易于接受,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极有益的。而且,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让他们在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可以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

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提高案件调解率。我们认为对以下案件有必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当事人连年涉诉上访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相邻纠纷案件,并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较为复杂、对抗性较强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理解、有强烈抵触情绪的案件。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 对当地的情况比较熟悉,让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能够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地促进案件的及时处理。

发挥人民陪审员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人民陪审员与人大代表一样,都具有在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作用。一方面,人民法院需要了解群众的心声。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熟悉社会生活、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调解、执行、接访等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法院的工作需要公开,也需要理解和支持,以便消除人民群众对法院的隔阂和误解,达到支持法院,进而实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通过陪审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大力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培育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五、结合某区法院谈谈随机抽取系统

某区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90名,分别来自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等不同行业。近三年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2855件,陪审率达94.7%,其中行政案件的陪审率达到100%,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4.08至2015.07某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表统计表

西青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参审、培训基本情况统计表

人民陪审员总 数 未参与陪审人 数 陪审1-10件人数 陪审11-100件人数 陪审100以上人数

90 42 39 13 0

在试运行陪审员管理系统过程中,其紧紧围绕“提升陪审质效”这一核心目标,切实强化履职保障、履职培训、履职管理,重点优化选择流程,以“1 3 1”模式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强化履职保障,解决“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问题,实现陪审工作规范化。一是明确履职要求,制定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施办法,规定“五个应当”,即庭前应当阅卷,出庭形象应当规范,庭审应当积极发问,评议应当独立发表意见,对裁判结果应当担责;二是健全参审规则,规定庭前必须进行任务分工,每个阶段都要主动征询陪审员意见;三是严格业绩考核,建立“一案一备案一评议”业绩档案,考核不称职或无故多次不参加陪审的依法提请人大免除其职务。

(二)强化履职培训,解决法律知识欠缺、审判技能不足问题,实现陪审素质专业化。一是集中培训,每年集中培训两次,侧重于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政治素养、法治思维和廉洁意识;二是分类指导,按照需求,由各业务庭法官为人民陪审员以案讲法,提升人民陪审员专业技能;三是观摩点评,组织人民陪审员定期进行庭审观摩,并进行点评交流;四是注重自学,免费发放了《人民法庭实用手册》、《人民陪审员庭审必备手册》、《人民法院报》等专门为陪审员采购的工具书籍,督促他们平时加强自学,不断提升陪审工作水平。

(三)强化履职管理,解决队伍松散问题,实现陪审管理科学化。一是专人负责,在政治处设置专门人员负责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的工作,熟练掌握使用该系统,完成日常人民陪审员基本信息录入工作,每半小时查看陪审员管理系统的参审管理模块中待抽案件的更新情况,利用抽取模块中的地区、专长、审判意向筛选选项来即时抽取并通过该系统平台向陪审员发送参审短息。告知内勤查看承办法官的法综系统及时联系陪审员,并负责沟通协调审判庭与陪审员之间的需求矛盾,如遇特殊情况,及时更换陪审员,实现三重保险,以免影响开庭。二是划片管理,结合法院审判庭的实际情况,由于涉及派出法庭跨度区域较大的具体情况,根据陪审员自身职业特点、居住地的不同,把其合理地分配到各业务庭,在抽取时可以根据城区筛选选项来抽取出与之相匹配的陪审员,可以实现就近参审,节省成本。同时把人民陪审员按照居住区域分为九个小组,并在各小组内推选一名优秀人民陪审员担任组长,协助政治处专职人员负责本组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四)优化选择流程,解决不能人尽其才问题,实现陪审配置合理化。一是分类建立信息库,按照专长特点、职业特点,将人民陪审员按照案件性质分为刑事案件组和民商事案件组;二是随机抽选与“因案分员”相结合,可根据陪审员的专长特点、职业特点,通过抽取模块中城区、专长、审判意向三个选项缩小抽取范围随机抽取,然后结合案件特点“因案分员”,刑事案件从刑事组中抽取,民商事案件从民商组中抽取,既能充分发挥陪审员专长,又避免陪审“专业户”的出现。

六、拟定陪审员管理办法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免职

1、院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要严格履行选任程序,与区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协作,做好选任的公告、报名推荐、和资格审查工作,按程序报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2、院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免职工作,对于出现法律规定应当免职的情况或者任职到期的,院政治处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将免职名单按照程序规定抄送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二)人民陪审员的主要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审理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进行案件调解;就陪审案件独立发表意见,有权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

(三)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

1、为了方便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根据各审判业务部门案件数量、人员情况等因素,院政治处对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制定方案并提交院党组研究,各部门要按照方案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人员情况、陪审情况、待遇等)。

2、根据工作需要,对每一审判业务部门配备适量的陪审员,各审判业务部门要对本部门的人民陪审员做好陪审安排,并指定一名人民陪审员作为组长。组长负责安排组织本组内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参加培训等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原则上应该由各部门通知组长,由组长按照排序轮流通知人民陪审员。如遇到特殊情况,由各部门自行调整。

3、各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情况进行工作管理、记录考勤,认真填写《人民陪审员陪审情况考勤记录》,考勤记录要明确记载陪审时间、审判长、案件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等,陪审以天计算,记录是“半天”或是“一天”。

4、各部门要真实记载陪审员的出勤情况,不得任意编造或任意增加考勤记录。各部门迟延报送或未报送考勤记录的,视为该部门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由所在部门承担责任。

(四)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1、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由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应该按照规定按时参加培训,参加培训情况将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必要时院政治处可以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进行协调。

2、人民陪审员要按照要求及时安排参加市高院、法官学院组织的陪审员培训,因参加培训而产生的就餐费和差旅费由院里支付;

3、根据工作需要为陪审员提供学习资料。

(五)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

1、陪审员着装要大方得体,开庭时不要佩戴饰品;

2、要遵守开庭时间,准时出庭;

3、要保守审判秘密;

4、陪审员与案件的当事人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应该主动回避。

(六)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1、人民陪审员的待遇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采取按日计算补助金的形式,凡是参加陪审的陪审员每日可享受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全天可享受补助金100元,半天享受补助金50元,采取下发薪的方式每月发放一次。

2、政治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陪审员考勤记录制作补助金发放表,由会计室发放到各部门,各部门统一领取后发放给陪审员本人。

(七)人民陪审员的考核

院政治处负责对全院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培训情况方面。考核工作由政治处组织人民陪审员所在庭室进行,制定相关的考核评分表格,对考核中出现规定应该免职的情况一律按照规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对在考核中表现不好的人民陪审员由政治处进行诫勉谈话。
责任编辑: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