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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司法拍卖岂容儿戏,恶意竞拍终为任性买单
  发布时间:2021-08-16 17:51:19 打印 字号: | |

一台平平无奇的机器设备

一个格外夸张的竞拍价格

是机器设备镶金带银

还是有人背后恶意操纵


前不久,西青法院执行局执行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天津某电机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支付工程款项和违约金,故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经过一系列司法拍卖程序后,该机器设备被成功拍卖,但尾款却迟迟没有缴纳。正当执行法官查看拍卖结果准备联系买受人缴纳尾款时,却发现最终的竞拍价格竟然超乎寻常的高。


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

他一眼就觉察到

这其中必定存在“猫腻”

随后,通过调取竞拍数据分析得知,在此次竞拍中,起拍价为40万元,买受人张某某一人出价19次,并且在后期无人加价的情况下,自己单次加价约53万元,最终以150余万元的成交价格成功竞拍到该批机器设备。


执行法官敏锐地感知到事情的不寻常

随即拿起手边的电话

按照拍卖信息上的联系方式

与买受人张某某取得联系


“您好,请问是张某某吗?我是西青法院执行局法官。您在我院某场司法拍卖中成功竞价一批机器设备,请问您何时缴纳剩余尾款呢?”


“什么尾款,我不交,我当时就是觉得好奇,不小心点错了,我不竞拍了。”


根据拍卖公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成交后7日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但张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剩余价款,遂向其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要求其三日内缴纳,并告知其悔拍将面临的风险,但张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交纳剩余价款。


司法拍卖岂容儿戏。执行法官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及《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其行为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可依法认定为恶意竞拍。故执行法官决定对买受人张某某罚款10万元以示惩戒。


现罚款已缴纳完毕

司法拍卖程序也已重新启动


法官提醒

司法拍卖不是娱乐!!!

司法拍卖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一项司法活动。


司法拍卖不是一般的淘宝购物,也不同于商业拍卖,在参与司法拍卖前,请务必详细了解相关规则,切忌盲目跟拍,更不能恶意竞拍、悔拍。


对于没有购买意愿,或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拍卖款,仍与他人激烈竞价、恶意抬高价格,阻止他人正常竞买,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 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证金不予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 “补差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