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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失信案例——“限高”,让被执行人“现身”
  发布时间:2021-09-13 16:23:44 打印 字号: | |

借钱不还?

拒接电话?

还玩“隐身”?

“限高”让你寸步难行!


近日,西青法院执行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发生了什么吧~


据悉,王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杨某先后向王某借款共计1850元,并承诺择日归还。但经过王某多次催要后,杨某始终未归还借款,故王某提起诉讼。经我院审理,判决杨某偿还王某借款,但被告一直无视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履行该义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在充分了解该案具体情况后,多次拨打电话想要与被执行人杨某取得联系。


但电话的另一头始终传来“嘟嘟嘟......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的拒接声音,杨某也始终未现身。在百余通电话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不久后,杨某因出行受到限制,主动前往法院缴纳执行案款。


该案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普法小课堂

何种情况下被执行人会被采取“限高”措施?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采取“限高”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有什么影响?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违反“限高”会有怎样的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