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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发布时间:2021-09-08 16:14:2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被告人刘某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满后应于2017年11月30日释放。刘某通过他人指使被告人李某多方纠集车辆、人员于释放当日迎接自己释放。后李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等人商定,通过拨打电话、发布微信朋友圈、私信联络等多种方式,纠集大量社会人员驾驶豪车至第二看守所附近迎接刘某释放。2017年11月30日7时至10时30分时许,被告人李某等三十七人组织人员、车辆到达看守所迎接刘某出狱。现场聚集车辆一百余辆,人员一百余人,致使天津市第一、二看守所、天津市拘留所附近道路堵塞,造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日执行死刑任务的警车受阻、死刑执行被延误;刘某释放地点被迫改变、释放时间延误;影响天津市第一、二看守所、天津市拘留所及附近单位、居民的正常工作、出行。

【裁判结果】

刘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阻塞交通,严重影响相关国家机关和周边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及附近居民的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刘某作为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他四十一名参与犯罪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刘某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而被监禁,本应在服刑期间洗心革面,深刻反省自身犯下的罪行,但他却在狱中即指示他人对自己出狱大肆造势,妄图通过“大排场”来实现出狱后扬名立万的目的。在出狱当天,纠结大量豪华车辆,占用公共交通道路,严重扰乱了相关国家机关和周边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及附近居民的生活秩序,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同时也触犯了国家法律,最终落得刚“出狱”又“入狱”的下场。那些被刘某等人纠集而前来“捧场”的人员,没有正确认识自身行为性质,驾驶车辆聚集在公共道路,以“迎接”刘某释放,严重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同时也成为了犯罪共犯,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本案的判决,旗帜鲜明地对这种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错误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对服刑人员和社会公众起到了警醒作用,对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