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村老大队东南侧300米处空地处,使用禁用工具粘网捕猎野生鸟类32只,被群众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凌某某在现场等候,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凌某某抓获。经鉴定,上述32只鸟类均为麻雀,被列入“三有”保护动物。
案发当日,公安民警带领被告人凌某某到其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建国楼38门301号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在其住所的冰箱内发现28只鸟类尸体,被公安民警予以扣押。经查,该28只鸟类是被告人凌某某于2019年8月份在天津市西青区外环线河边,使用禁用工具粘网捕猎后并藏匿于家中。经鉴定,上述鸟类被列入“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每只鸟类价值300元,28只鸟类共计8400元。现被告人凌某某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
被告人凌某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鸟类,并造成28只鸟类死亡,使国家自然资源遭受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凌某某赔偿因非法狩猎导致野生鸟类死亡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对其全部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作案工具鱼竿6根、粘网3张、帆布包1个、镰刀1把、凿子1根、包1个、地笼1个,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被告人凌某某赔偿因非法狩猎导致野生鸟类死亡所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共计8400元。
【典型意义】
麻雀属生活中常见鸟类,但由于近年来其遭到大量捕杀,导致数量锐减,为保护生态平衡,国家将其列为保护“三有”保护动物。该案以“小麻雀”警示广大群众,呼吁群众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应从身边做起,共同维护生态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使国家自然资源遭受损失,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构成非法狩猎罪。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辟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司法职能、依法保护生态文明的新渠道。本案既是一起对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刑事惩处的典型案例,也是西青区首例一并判处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审理,既通过刑法手段依法惩处了严重破坏自然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有效震慑了非法狩猎者,又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依法判决非法狩猎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实际执行到位,充分体现了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原则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原则,实现了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领域的协同审判,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