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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某某诈骗一案
  发布时间:2021-08-04 16:18:4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害人朱某某1953年10月出生,案发时,年满66周岁。

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手机网络游戏认识后,被告人利用老年人对其的信任,虚构与他人合伙干工程需要投资的事实,谎称2个月内即可将钱款“还”给被害人朱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50000元,但时限到,被害人找被告人索要借款,被告人则编造种种理由不断推脱,甚至被害人找至被告人老家也未能将款项要回,最后被告人玩起“失踪”,换掉原手机号,进行逃避。 

2021年3月13日,被告人毛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查,被告人所骗得赃款已用于日常花销及购买六合彩

裁判要点

被告人利用老年人对其的信任,虚构投资借款的理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毛某某诈骗老年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其当庭认罪,最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毛某某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意义】

此案提示我们,网络游戏具有一定社交功能,也成为了骗子行骗的新"阵地",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现实中,许多老年人防范意识不强,对于网络安全的警惕性薄弱,容易盲目轻信他人,轻易便将钱款借予他人,往往导致钱款有去无回。而老年人已无劳动能力,收入有限,借出去的钱款一般是其用于养老的终身积蓄,风险抵御能力是极其脆弱的。

此外,此类诈骗的追索往往难度极大,在追款中,如遇到像本案一样的恶意逃避,借款人就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在调取相关证据后,可以根据借款款项的流向推断借款人的真实目的,是用于真实的借款目的,还是用于吃喝玩乐等挥霍,如果是用于挥霍,就可认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结合其虚构的借款理由,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构成刑事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本案的处理,对诈骗人毛某某诈骗行为进行了严厉惩处,并责令退赔赃款。不仅严厉打击了此种危害老年人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对广大老年人进行了警示,交友慎重,理财谨慎,及时维权,切实提高防范意识,保管好自身财物,保障好自己的晚年生活。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