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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某科技公司诉被告天津某汽车公司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7-21 16:20:4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底达成合作事宜,约定自2013年开始,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供应工装模具等部件,后续又约定了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汽车磨具的开发与生产。原告主张已按双方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却拖欠模具开发费用及货款,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模具费、货款及利息共计13194599.35元。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开庭审理,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和解金额为2377161.5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但是,由于被告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受到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状况已陷入困境,无力一次性支付款项。而原告同样因为疫情影响,资金周转也很困难,职工工资发放都难以保证,如果不能尽快拿到履行款,全厂近百名职工的生活都将陷入艰难境地。

在此情况下,法官对双方进行劝导,引导双方企业肩负起履约守信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互相理解,共度难关,并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合理履行方案。最终双方对履行方式达成一致,约定此被告分14次分期给付原告。20201230日前给付原告150万元2021228日前给付原告81231.5余款795930元,被告自20211月至12月每月28日前给付66327.5元。同时约定,届时由被告将此款打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账户,由法院再发还给原告。结案后,在主审法官的全程监督下,被告按照约定如期履行了给付约定,在每笔款项打入法院账户的第二天,法官就对原告进行发还,截止2021年6月,被告已经履行完毕8笔款项,共计1979196.5元,占全部款项数额的83.3%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妥善处理每一件涉企案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责任。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帮助双方企业梳理了多年来混乱复杂的账目往来,解决了货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的,为双方节省了大量时间、精力、经济成本,为双方发展生产经营赢得了宝贵的机会。同时,从保障双方企业利益出发,制定了合理的给付方式。主审法官全程监督执行,用最快的时间协助发还,充分保障了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让企业赢得了官司,也及时拿到了款项,受到双方企业的一致赞誉,取得了良好效果,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