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依据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天津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厂房租金831538元以及违约金80000元。被执行人表示其生产设备尚未正式投产,未产生经济效益,资金周转极度困难,短期内无法偿付租金及违约金。
【执行情况】
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该被执行人系具有特殊优势的高科技材料生产企业,其自行研发的金刚石切割线生产设备已经组装完毕但尚未通过验收,未进行实质性生产。经过详细了解情况和调研评估,执行法官没有采取常规查封措施,而是采取了“活封”措施,即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占有使用该生产设备,但不允许其进行买卖、转移占有、设立权利负担等处分行为,给予了被执行人继续生产经营的机会。同时,执行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截至2021年6月,被执行人已按期给付完毕95%的执行款项。
【典型意义】
企业是区域经济的造血细胞,企业的良好发展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西青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灵活司法、善意司法、文明司法,将“以案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司法理念落实在每一件案件中。本案执行法官,如果采取常规的“查封”手段,势必导致企业生产中断,投产经营无望,履行给付义务的可能更是微乎其微。面对这种情况,法官没有机械执法“一封了之”,而是采取了“活封”措施,这样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该被执行人的经营困境,给予了企业能够继续生存发展的机会,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