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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孟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6-30 16:26:2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系天津人,被告孟某某系河北省人。2019 年 6 月,被告孟某某驾驶小型客车,驶至津静公路某小学门前附近处时, 与骑行三轮车的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高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家窝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孟某某负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数项赔偿共计 177562.67 元。 

【案件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原告于 2020 年 1 月 7 日至西青区法院起诉。西青区法院民事 速裁团队法官了解案情后依法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但双方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且原告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此时,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因二被告均在河北廊坊市,为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感染风险,法院取消了来津摇号确定鉴定机构的安排,并临时组建微信群,协调双方确定鉴定机构。随后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指导其登录“天津移动微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利用“云法庭”完 成线上庭审,次日即宣判并送达文书。法院生效判决判令被告在 交强险赔偿项下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110000 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 54062.67 元。案件已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云法庭”妥善化解津冀两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为应对疫情防控提出的“无接触”需求,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在线诉讼,打造互联网法庭、“云法庭”“移动微法院”等平台,便利当事人诉讼,保障其合法诉讼权益不受疫情影响。本案法官积极引导并协助当事人通过“云法庭”完成庭审,庭审次日便宣判,宣判两周后即履行完毕,充分保障了被侵权人人身权益,减轻了河北籍当事人往返两地的不便和诉累,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