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 年 1 月 25 日晚,被告人卢某某乘坐上海至哈尔滨的高铁列车中途在天津南站下车,因存在感冒发烧症状,为逃避疫情排查躲入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某小区居民楼楼顶,后群众拨打 110 报警,公安西青分局派民警处置该起警情。在公安西青分局民警、辅警和西青区精武镇政府工作人员驾驶警车运送被告人卢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因恐惧被“隔离”,强行拉警车手刹,抢夺民警武装带,导致警车失控撞到路边隔离带,造成警车受损,车内人员受伤的结果。经检查,被害人邹某某左手臂、颈部及腰部受伤;被害人陈某右手手指、头部受伤;被害人孙某右额头皮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受损警车车损价值人民币 7055 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执行公务人员轻微伤及警车受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考量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审判程序等情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措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配合社区疫情排查、遵守隔离措施、服从管控安排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这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全市乃至全国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必需。本案中卢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对其采取的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导致警察受伤、警车受损,严重妨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警示全体市民,在这场津门战“疫”中,谁都不是“局外人”,更不应 是“搅局人”,任何阻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