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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 1 与陈某 2 赠与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6-16 16:33:5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 1(1930 年出生)系被告陈某 2 父亲,2015 年 3 月 18 日,双方订立了《房屋赠与协议》,原告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 于天津市西青区某地房屋一处无偿赠与被告,并口头约定协议订立后,被告需每月定时探望原告,按月支付赡养费。据原告陈述,在该协议订立后,被告违反约定,未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既不探望原告,也未给赡养费,原告已经 90 岁高龄,急需此房养老。现原告居住并使用该涉案房屋,以拾废品谋生。法院三次前往被告登记居住地送达未果,本案经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完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署了《房屋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所涉及财产经核实后确系原告所购买,现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故该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处的扶养义务人,应做广义解释,是指依据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故该项规定中所涉及的扶养关系,涵盖赡养关系。本案被告作为房产受赠人,对原告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原告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最终法院对原告主张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老年人赠与纠纷案件。本案被告在原告赠与其房产之后,没有对原告尽到赡养义务,法院最终支持原告撤销房产赠与的请求,符合我国法律立法本意,充分体现了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为了保障晚年生活,将房产等个人重大财产赠与子女,并表示依托养老的意愿,但一 些子女在获赠财产后,由于种种原因未尽到赡养义务。此时老人既没有儿女赡养,又缺乏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往往难以为继。如本案所示,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可以及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 使撤销权,挽回晚年生活的物质保障。该案的处理在切实维护老 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裁判导向,对于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优良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