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研究
论文提要:
伴随着人民法院案件量激增,案件矛盾类型复杂化,法官工作难度提高、压力显著增大。由此,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等方法,揭示出法官遭受心理问题的危害,其侵蚀法官队伍,导致人才流失。故在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上,必须实现常态化。本文通过中西比较研究方法,提出要有专业培训队伍及培训时长保证。在培训方式上,结合心理健康培训特点,提出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应引入心理健康服务方法,建立心理互助小组,采取脱产培训。最后,在培训内容方面,提出人民法院心理健康培训制度应注重培训内容的实用型,重点突出心理压力认知疏导与积极心理推动发展,切实提高法官的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
(全文共9594字)
主要创新观点:
1.在分析当前法官职业压力大,心理问题频发的现状后,提出了“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确立及研究的必要性。
2.针对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专业性欠缺,提出了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应有专业培训队伍依托,在培训方式上应引入心理健康服务方法,建立心理互助小组。
3.法官的心理健康培训应注重培训内容要不仅要解决心理不良问题,也要注重积极心理的构建,在培训内容上应注重心理压力认知疏导与积极心理推动发展两方面。
4.为法官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取得成效,在研究“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方法方面注重法官工作特点与心理学、包括压力疏导的理论相结合。
以下正文:
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进,我国对公正司法有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作为天平护卫者的人民法官队伍,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民法官队伍,对司法队伍建设、审执工作推动、司法公正维护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法官职业具有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特点,法官承受的心理压力较大、负面情绪堆积。长期的不良心理问题得不到疏导,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出现因不良心理状态导致的工作受阻、威胁健康,乃至人才流失、渎职犯罪的屡见不鲜,所以针对法官的心理建设干预尤为重要,建立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2019-2023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中第三项“完善培训内容体系”中的“(四)综合素质培训”中提到“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广大干警心理调适能力”。此处体现出“心理健康调试”在法院教育培训中存在的必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31日发布的2019年上半年审判执行工作数据显示,与去年同期相比,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总数同比增加189.0万件,上升14.54%;审执结案件总数增加174.1万件,上升17.14%。各省(区、市)法院共有12.6万名员额法官,新收案件总数1488.9万件,人均新收案件118.4件。案件数量显著增加,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工作量日益增加,导致的精神压力得不到缓解,身体和心理出现问题的现象频发,由此产生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司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2010年3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院的刘立明法官上吊自杀,并在遗书中写道“工作压力大,很累,不如死了算了”; 2013年12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庭长王成武从法院四楼跳楼身亡,他生前曾多次荣获“杰出法官”、“办案能手”等称号,是公认的审判能手。无独有偶,2014年10月同一法院女法官王华在家13层楼跳楼身亡,报道称上述两人患有抑郁症状。2020年3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的35岁女法官周国霞从自家6楼阳台坠下当场身亡,其家属称周女士平时一直说压力太大。她在同事中的口碑很好,2018年1至9月,其收案数达354件,是“全国办案标兵”、“巾帼建功标兵”。
法官的业务工作就是处理纠纷、调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法官在工作中需要接触形形色色的当事人,而这些人都是带着矛盾来到的法院,甚者情绪失控的也是屡见不鲜,久而久之,法官接受到的负面情绪堆积会越来越多,并且其职业本身带来的职业风险也会常伴左右。再加之,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人均收案数持续上升,法官的身心得不到有效调适。长此以往引起的问题都会日益显现,出现不良后果。
亚健康或者严重的心理问题会导致的不良后果:
(一)危害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不良心理状况或者压力过大,都会引起身体器质性的疾病。不良的作息规律和得不到调适的精神紧绷,都会造成身体损害。关于法官英年早逝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了。
2019年9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苏轶法官心脏骤停,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去世,年仅41岁。2019年4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的80后执行法官沈铭,突然因病去世,报道中称他工作极为拼命,基本没有周末。2018年11月,短短五天时间,重庆法院系统就痛失了两位法官。丰都县法院院长龚海南因病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九龙坡区法院黄学忠在开庭期间突发晕厥送医急救,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终年49岁。包括年轻法官在内的诸多法官因压力过大、积劳成疾,失去生命,不禁让人扼腕叹息。
(二)造成贪污、渎职乃至严重犯罪。不健康的心理状态置之不理,会发展成严重的心理问题。实践证实,一些法官不良情绪堆积、压力过大,无法调试,出现抑郁、离职、自杀等无可挽回的后果。另外,有一些法官因为心态扭曲、心理不平衡,也导致了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等现象出现,而这种个别现象的出现有时并不仅仅能够靠价值观教育、党纪监督予以解决,须在早期引入心理调适机制。2001年1月,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许亚非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他在悔过书中这样写道 :“我犯错误……主要是不能正确对待和把握自己,以致由心理失衡导致行为上的偏移……”。 2010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因心理失衡,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三)导致工作受阻以及人才流失。不良的心理问题对工作也有巨大影响,它会导致法官在工作中的自控力较弱,易激惹,易怒,本身处于一个失衡状态,更无法做好法官工作,无法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工作。另外,心理问题会减弱抗压能力,遇到小问题也会难承受,遇到大问题更觉得没有希望了。所以不良心理状态不利于法官工作展开,做不好心理调适,更会导致人才流失。近些年,北京、上海等地区的法官离职均比较严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曾表示,近5 年来(2010-2014),北京法院系统已有 500 多人辞职调动离开法院,法官流失现象严重,流失速度还在加剧。在2019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听取 “两高”报告后,政协委员针对北京市法院法官人才流失严重展开讨论。
所以,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的确立亟需予以重视,它是法官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广大干警综合素质提高的重要方面,对司法队伍建设、审执工作开展、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常态化需要专业培训队伍依托。
《2019-2023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中第四项“分类分级实施培训”中的“(二)法官”中提到“(4)各级法院围绕审判执行工作需求,区分不同专业类别,采取脱产培训、网络教学、巡回授课、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法官的在职培训。(5)加强基层法官培训,2020-2022年组织开展新一轮基层法官全员轮训工作。”
表1:法院干警教育培训量化指标
法院干警类别 | 每年每单位人均脱产培训学时数不低于 | 每年每单位脱产培训调训率不低于(%) | 每年每单位干警参训率不低于(%) | 每人每年网络培训学时数不低于 | |
法官 | 高级法官 | 110 | 30 | 50 | 50 |
一级至五级法官 | 90 | 25 | 40 | 50 | |
审判辅助人员 | 县处级以上 | 110 | 30 | 50 | 50 |
科级 | 90 | 25 | 40 | 50 | |
司法行政人员 | 县处级以上 | 110 | 30 | 50 | 50 |
科级 | 90 | 25 | 40 | 50 |
资料来源:《2019-2023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
《2019-2023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非常重视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对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学时都有明确要求。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作为法官教育培训体系中的一方面,也应该在学时上有重要保证,才能避免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因业务繁重,而出现只抓业务而忽视心理健康培训对法官及审判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心理健康培训制度的建立,必须依托于专业的心理健康培训教师队伍,其需要掌握法律知识、了解法官职业特点,同时对心理学知识与技能有深入探究,必须保证培训教师的专业性,可以从不同角度给与心理疏导、问题解惑、实践指引。而对于法官培训队伍的建立,并不鲜见,在诸多国家都有所实践,其培训制度的重点都放在了培训时长的保证和专业培训教师队伍的建设。
(一)外国法院教育培训制度考察。
1.日本。日本法官的培训机构为“司法研究所”,隶属于日本最高法院,称为司法研修所,其培训对象包括两部分人,一是接受在职培训的法官,二是所谓的司法实习生。日本的法官培训教育基本上是由它来完成。培训教师需要有10年以上的法律职业工作经历,且多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职业出身的人。“法官研修”分别为“简易法官的研修、候补法官的研修、法官研修会议(针对晋升法官的人)、特殊研修(到新闻媒体等地做体验和观察)、司法研修。每位教师的执业时间通常为3-4年。但研修所的教官不是一种长期的或者终身的职业,为了保证知识的更新。
2.法国。法国的在职法官职业培训机构为巴黎的国家法官学院国际部。该机构主要负责在职法官的短期培训。法国的法官职业培训制度要求,法官在任职那一年开始,每年都必须要有15天在法官学院脱产受训,直到8年之后,可以自由选择培训。他们的培训教师包括校长任命的教授、讲师,主体来自法官,除此之外,还根据审判实践需要,聘请了一些商界人士、国家官员作为兼职教师。
3.韩国。韩国的职业法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保障。成为一名法官需要繁琐复杂的程序和考核,需要数十余年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由于选拔非常严苛,通过率低,法官成为人们非常羡慕的职业。在韩国,具备法律硕士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备选者都要到大法院所设立的培训机构——司法研修院接受为期两年的培训,以保证能达到审判工作的要求。
除了大陆法系的日、法、韩之外,很多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对法官教育培训非常重视,例如新加坡等,采取设立专门机构及专业教师团队,保证培训时长。
(二)我国法院教育培训制度的不足。根据《法官培训条例》,“第七条,法官培训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领导全国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本辖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官培训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省级法官学院、法官进修学院、法官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根据需要和条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设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各级法官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法官培训。”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家法官学院”,负责法官的培训工作。自此,它在法院队伍建设、法官能力提升方面,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对比其他国家,我国在打造专业培训教师队伍上存在欠缺,培训教师队伍大都为兼职,专职教师队伍难成规模,更难有专业配套的培训教材,培训系统性不足;另一方面培训时长难以保证,参考“表1:法院干警教育培训量化指标”,可知我国法院的培训量化指标过于笼统,培训时长不够;培训方面强制性不够,以上成为我国法院教育培训制度的重要不足。
(三)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常态化的探讨。通过对比中外法院教育培训制度,可以发现培训教师队伍专业化、培训时长强制性的重要性。而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作为法院教育培训制度的一个重要分支,更应在这两方面下功夫。
1.专业培训教师队伍支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结合了法学、心理学及诸多专业领域,更需要专业培训教师队伍的支撑,如果能够有专职教师队伍,加强学术与实践研究,会更好的完成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工作。即使暂时难以达到,也需聘请法学、心理学等多领域都有研究或者实践经历的学者进行教授,保证培训的专业性,实现培训效果。
2.保证培训时长。人民法院心理健康培训制度常态化,离不开培训时长的要求,结合培训方式的不同,应确定脱产面授培训时长及网络培训学时数,在发挥多种培训方式作用的同时,也严格要求出勤率,突出培训参训的强制性,保障法官学员能够按时参训,不因工作任务重而放弃培训机会,切实发挥出心理健康培训的重要指导作用。
三、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应引入心理健康服务方法,建立心理互助小组,采取脱产培训。
(一)注重对受训法官的心理健康水平评估。
关于“心理健康”的概念,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是:“心理健康不仅指没有心理疾病或变态,不仅指个体社会适应良好,还指人格的完善和心理潜能的充分发挥,亦指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将个人心境发挥到最佳状态。”然而,以上仅仅是对心理健康指导性的定义,关于心理健康的标准有数十种,“迄今为止,关于心理健康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综合起来,心理健康大致有两层含义:一是心理功能正常,没有心理疾病;二是能积极调解自己的心理状态,顺应自然,有效的进行个人生活并具有一定积极发展的心理状态。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对受训者心理健康水平应有一定掌握,故而可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活动。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的培训方式更多的集中于理论讲解,也适时地加入了相关的案例分析,突出了对实践的指导性。但是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并非课业式培训,其目的是解决出现或者潜在的不良心理状态,结合心理健康教育特点,仅靠理论讲座式的培训方式过于片面,须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方式,注重对法官的心理健康水平进行评估,可通过问卷形式对心理健康情况、职业压力水平进行衡量,分析法官压力来源、压力类型、特征及差异,对他们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分析汇总,客观掌握受训法官的压力状况和心理健康水平。
调查研究可重点采用量表调查法,例如《SCL-90 症状自评量表》、《抑郁自评量表》、《焦虑自评量表》等;问卷调查法,制定结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问卷作为辅助工具,结合个别访谈等其他方法,了解法官的压力水平、心理健康水平。
(二)引入心理健康服务方法。
在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方面引入心理健康服务方法,突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采取脱产培训,完成对培训中理论和指导实践方式方法的吸收,达到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的目的。
心理健康服务方法作为心理健康服务技术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心理健康服务目标的手段和途径,指心理健康服务者以某种心理健康理论为依据为各种人群提供服务时,所釆用的促进和保持心理健康的一系列途径、策略或手段。心理健康服务方法不同于服务理论,同一理论背景下可能有多种服务方法,服务方法也不同于服务技术,一种方法中包含有多种具有不同功能的技术。目前我国最常用的心理健康服务方法包括精神分析疗法、认知疗法、行为疗法、认知行为疗法、家庭疗法、森田疗法。
心理健康服务者在选择服务方法时首要考虑来访者因素,尤其重视培训来访者遇到的问题类型、其次是来访者的个性特征和年龄。针对法官职业特征,和法官心理问题风险等级,通过调查研究掌握这一期法官学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就潜在或者现存的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培训教师的训练背景,有的放矢地确定使用某一、两种联系密切的心理健康服务方法,例如认知疗法、行为疗法、森田疗法等,又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心理健康培训目标。
(三)心理互助小组路径的探索。
朋辈心理互助的理论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心理学基础上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代表人物罗杰斯非常强调“心理气氛”的建设,他认为,朋辈辅导员是学习的促进者,应当注重提供良好的咨询气氛,给来访者以真诚、无条件的尊重和准确共情,这样就能够调动起来访者自身的潜力,迈向自我实现的境界。
互助式心理训练是一种以群体形式出现的心理互助活动。基于同样是法官职务,其遇到的职业压力应该有共同性,产生的心理问题也具有共通性,因而他们能够形成良好的沟通氛围。在朋辈心理互助的活动中,通过之间的鼓励、启发、监督、感情交流,生成自己的感受及认知,从而实现身心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为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心理健康服务和培训出现了多种创新型的形式,例如“心理沙龙”、“心理成长论坛”“心理互助小组”等,这些新形式都在某种程度上基于“朋辈心理互助理念”而建立,之所以倡导这种培训方式,是因为它能在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中具有重要优势。
1、利于沟通氛围的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的参与度一方面是要看法官参训的出勤率,另一方面就是要看参训法官吸收率,理论讲解的弊端也体现在会出现只听未入,只入未通,疑而未解,只学未深的情况,而心理互助小组的建立,就是让参训法官能够在沟通中疏导自己的压力、困惑、情绪,利于同理心理的建立,利于沟通氛围的建立。
2、利于习得解决心理困惑的方法。通过心理互助小组的建立,在培训教师的专业性的引导和带领下,开展讨论,在互助中理解掌握解决心理问题的知识或者技能,有利于离开了培训班后更好的实践和进步。在心理互助小组中了解到的他人的压力或者情绪,也能举一反三正确看待自身在工作或者生活中产生的不良心理,更易于接纳自己的问题和情绪;通过检视他人的问题,也能找到自身问题的解决办法。这种心理互助方式在培训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更利于答疑解惑和学以致用。
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若注重对受训法官的心理健康水平评估,引入心理健康服务方法,建立心理互助小组,则需要根据培训方式采取脱产培训。因为这样的培训形式为一整套的培训策略,科学评估、理论学习、实践操作,互助提高,每一环节需要有序衔接,共同促进,才能保证人民法官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取得良好的培训效果。
四、人民法院心理健康培训制度应注重培训内容的实用型,重点突出心理压力认知疏导与积极心理推动发展。
法官的心理健康培训内容应注重解决心理不良状态,也要注重积极心理的构建,双管齐下,实现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的重要目标。而就解决当前不良心理问题来讲,法官情绪问题包括“焦虑”、“抑郁”等,大都与“职业压力”相关联,做好心理压力认知和疏导,对解决不良心理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一)心理压力认知疏导
1.心理压力的定义。
心理压力的概念衍生于压力的的定义,当前学界对心理压力并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定义。刘克善认为压力是一个前科学概念,不宜作为心理学专业术语,并提倡心理学中有必要使用“心理压力”这一术语,并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心理压力(stress&mental stress)是个体在生活实践中对压力事件反应而形成的一种持续紧张的综合心理状态,即个体心理真正意识到了压力存在而无法摆脱时形成的带有紧张情绪的心理状态。梁宝勇把心理压力(心理应激)定义为个体觉察或意识到自己正面临一些至关重要但却难以解决的环境要求时产生的一种倾向于通过各种心理或生理反应表现身心紧张状态。
我们可以把心理压力理解为一种紧张的综合心理状态,但是此情绪是和压力事件密切相关的。造成法官心理压力的压力事件,绝大多数都与法官职业密切相关,工作任务繁重干不完、工作责任重大难承担,工作风险提高难预测,以及因工作导致的工作家庭关系难平衡等等,都会给法官带来强大的心理压力。但是如果法官长期遭遇各种或大或小的压力事件难以疏导,就会受到多种压力相互作用的影响,进而会出现累加效应,会对法官生理、心理和行为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2、心理压力认知和疏导。
心理压力作为一种综合心理状态,我们必须合理认知并接纳其存在。对这种压力状态或者“紧张”“焦虑”状态的出现,并不打压,并不刻意消除。只有尊重心理发展的客观规律,情绪才能自由流转。对“心理压力”的认知尤为重要,每个人都有心理压力,要正确的接纳它、合理的利用它,更好的开展法官的工作和生活,要注重对心理压力认知方面的讲解,包括心理发展客观规律,使受训法官了解自身心理健康状态。
心理压力更多来源于情绪堆积,要疏导心理压力,实则要针对其原因在主客观多方面共同努力。例如,要建立科学的法官编制管理机制,要合理配置法官编制,解决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问题,由此应对工作量过大带来的压力;要建立法官职业权益保障机制,针对当事人无端谩骂、威胁、伤害的情形,要设立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制度,由此应对法官职业风险带来的压力,等等。如果压力一旦产生,就需要从心理学角度针对自身的压力状况,心理健康因子例如“焦虑、敌对、强迫”等情况予以调整干预,从而改变不良心理状况、压力状况,实现心理压力疏导目标。
(二)发展心理健康的积极特质。
心理健康的定义包括积极调解心态,顺应自然,有效的开展工作生活并具有一定积极发展的心理状态。由此可见,心理健康应从“祛病”和“发展”两个角度出发,强调其在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心理健康既要把握疏导不良心理状态,又要培养积极健康心理特质,推进法官的全面健康发展。
在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中,要注重对受训法官的心理健康的积极特质的养成与发展。例如,合理运动即对心理健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运动锻炼,即以科学合理的身体活动形式赋予人体各器官系统一种良性的刺激, 促使身体的形态、 生理机能等发生一系列适应性反应和变化,进而增强体质、 促进健康。运动锻炼不但能够提高锻炼者的身体素质,它对心理健康的促进作用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注重法官全面健康发展,对“运动锻炼”的推动、良好习惯的养成等,均可作为培训中发展心理健康积极特质的重要方面。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要加大心理健康问题基础性研究,做好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疾病科普工作,规范发展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等心理健康服务”。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发布《关于关心干警身心健康,加强日常保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把身心健康教育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干警自我保健、自我预防的意识和能力。中办、国办于2016年出台《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官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法官的心理健康状况改善,需要靠诸多合力,包括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机制,要合理配置法官编制;要建立法官职业权益保障机制;搭建日常心理咨询平台、建立法官个人心理咨询档案等长效服务机制,虽然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只是诸多方面之一,但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确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在法官心理健康状况很难得到基本和及时的关注、疏导的现状下,人民法院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的确立实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法官心理压力疏导和积极心理构建提供了条件。法官承载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任,其自身的权益须得到合理保障,其心理健康程度须得到充分掌握,故我们须注重人民法院心理健康培训制度,推进法官的全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