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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29 18:04:06 打印 字号: | |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方式研究

 

论文提要:

 2020年伊始,新冠病毒疫情袭来考验了突发事件下的司法审判能力。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企业存在延迟复工复产、经营困难等情况,易引起劳动争议案件的集中爆发。大批量、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同时增加了社会不稳定性。尽管全国部分高院及时出台了相关指导文件,对审理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作出规范,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方式各地法院存在不同做法,为提高此类案件审判质效,要素式审判成为解决该类问题的一剂良药。要素式审判以要素表及要素式庭审为中心,突出争议焦点,有效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理时间。结合选举代表人、建立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在减少人员聚集的同时妥善快速审结群体性劳动争议,以期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共计8032字。

主要创新点:

1.本文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方式为研究对象,将研究焦点集中于审判方式。虽然理论和实践中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多有研究,但多为对解决机制、法律制度等的讨论,较少专注于审判方式的研究。

2.基于新冠疫情对劳动争议案件带来的影响,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为预测,以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为导向,提出适用要素式审判来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同时,通过对国内要素式审判实践进行分析,找出最佳适用路径并提出完善建议。


以下正文:

新冠病毒疫情对经济形势带来了巨大冲击,企业生存无以为继必然会导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大量增加。在此预判之下,如何做到妥善安抚当事人情绪、快速高效审结此类案件至关重要。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方式方法的研究,有助于提高司法应急处置能力的前瞻性,为审判人员审理此类型案件寻求最优解。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概述

理论上群体性的定义存在分歧,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为研究对象,必然需要对群体性进行明确界定,但笔者认为,该界定不应机械适用,由于各地经济社会状况不同,对于群体性的界定应因地制宜、科学适用。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界定

群体对应着个体,劳动争议案件并没有明确严格的群体或个体划分,然而,劳动争议往往涉及一个用人单位的多名劳动者,且争议事实往往相同或相似。当此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的审判系统中将会出现一批系列案件,这些案件或是原告或是被告为同一用人单位,实践中也称串案。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常以人数多少作为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2018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17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其中将群体性劳动案件以5件作为划分标准。笔者认为,5件及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具备群体性,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本文所称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即以此为划分标准。

(二) T市X区人民法院2017-2019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收结案情况

T市X区位于T市西南部,企业众多,X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7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05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9批共107件,占比17.6%,结案568件。201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3批共949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507件,占比53.4%,结案635件。2019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28件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20批共223件,占比30.6%,结案993件。

近三年,X区法院受理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呈增加态势,2018年因受理两批共两百余件群体性案件导致当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受疫情对经济的影响,笔者认为2020年、2021年仍会出现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小高潮。

二、要素式审判方式的引入

案多人少、审判质效不高一直是民事审判亟待解决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开始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至出台改革具体实施办法,逐步推进层层展开。要素式审判方式的探索适用自2012年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率先实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相关文件在全国推行要素式审判,要素式审判作为繁简分流的改革方式迅速在全国各地落地生花。

要素式审判即“围绕案件的基本要素进行庭审并制作裁判文书的一种略式审理方法”。要素式审判适用于类型化案件,“其一,此类案件事实和请求基本相同,容易概括出相同的要素;其二,该类案件具有多发性,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比例较高;其三,通过对要素的阐述,能够明确争议焦点及阐请事实和理由;其四,要素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细化不同类型,当事人填写要素表不存在较大困难”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基于相同的请求和事实,且案件数量多,较易提炼出相同的要素,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此类案件有助于法官在大量案件中理清基本事实,对当事人也起到了诉讼指引的作用,有利于案件快速审结。

(一)理论基础

1.当事人自认。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一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真实性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要素式审判方式根据提炼的要素事实制作要素表,当事人填写要素表即对自己的行为自认的过程,对其确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无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法院也应予以确认。在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发放要素表、填写要素表的行为,将案件基本事实固定,争议焦点突出,短时间内即可掌握每个案件的基本情况,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间和成本,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

2.法官心证公开。法官心证公开是法官行使积极的释明权的表现。“法官应当将自己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结果和过程及时告知当事人”。及时消除当事人的猜测和怀疑,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易产生激烈的对抗情绪,尤其一批案件数量较多时,更有当事人有法官不重视的情绪。当事人“不吐不快”,希望将案件事实一字不漏的反映给法官,法官“焦头烂额”,希望在一团乱麻中快速找到关键事实。要素表即是法官审理思路的外在体现,将法官需要了解的事实要素、证据要素等制作成要素表,当事人通过填写要素表即可知道法官要审理的是哪些事实,争议焦点也更加突出,围绕这些事实和争议焦点当事人可以更有针对性的举证。庭前法官通过审查要素表对当事人的主张及案件事实一目了然,对于大批量的案件可以节省庭审时间、缩短审判进程,将法官心证公开透明化,有利于安抚当事人焦躁的情绪,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提高审判的透明度。

(二)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探索

要素式审判方式适用于类型化案件。目前我国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也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易于类型化的案件作为适用对象。广东高院于2013年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促进办案标准化和庭审规范化的实施意见》,将劳动争议案件作为适用对象并后附要素式裁判文书样本;《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的通知》将劳动争议案件纳入适用范围并后附要素表。要素表是要素式审判的前提和依托,而要素式文书依托于要素表,是要素式审判的结果外化体现。二者皆围绕审判要素设计,将案件事实通过要素清晰展现在法官眼前。

1.类型细分

劳动争议案件易于类型化,通常有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工伤等几类案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均为统一类型案件,因此要素表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同而细分。要素表的内容包含基本事实如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细分,要素表还需包含特殊的事实,如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则包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等。这些要素事实即传统庭审法庭调查中法官需询问的问题。经过类型细分的要素表更加精准的展现案件事实,凸显争议焦点。

2.程序保障

原告在立案时由立案人员发放要素表,原告填写要素表后,书记员将要素表及诉状等应诉材料一并向被告送达,同时告知被告在答辩期满前向法庭提交经被告核实的要素表,被告应对原告填写的要素表逐项核对并作出确认或否定的意思表示,对不认可的事实应提出相应理由。法院通过庭前程序组织双方进行要素表的交换,原被告双方均可明晰案件的争议焦点和举证重点,在后续庭审的举证质证及辩论程序中能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而不是洋洋洒洒不着重点。

(三)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要素式审判适用路径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虽然涉及人数众多,但多属于同一类型案件,需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相同。从全国多地的实践来看,适用要素式审判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取得了喜人的效果,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1.庭前准备---要素表填写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类型细分不同的要素表,要素表的设计以事实展现为主要功能。在要素表的首部以加黑加粗等方式对填写注意事项进行明显提示,以提示当事人填写时重点注意,要素表内容的设计应考虑法官审判思路、案件突出矛盾点、法律要件等相关元素,既便于当事人填写,又要便于法官快速获得检索信息。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可在立案时根据诉讼请求的类型将相对应的要素表发放给当事人,当事人可现场填写或填写后在指定日期前交回法院,法院在为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时将要素表送达被告,被告在答辩期满前将证据及确认后的要素表提交法院。法官可以根据要素表填写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庭前要素表交换,若涉及人数较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法官根据要素表即可初步整理出无争议事实及争议要点,为后续庭审开展做好准备。若涉及人数较多、要素表填写混乱等特殊情况,法官可以根据现实需要召集双方进行要素表的交换和核对,明确清晰的将事实予以固定。

2.庭审中---要素式庭审

要素式庭审是“根据某类案件的相关要素并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一次确定相关要素的庭审顺序,重点围绕争议要素同步进行调查和辩论的庭审模式”。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法官已经通过要素表将双方的诉辩主张及无争议事实固定下来,庭审只需要围绕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当事人只需要对有争议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即使涉及人数众多,也可以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案件事实也能更加清晰展现在法官面前。同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虽然数量多,但类型单一,法官常将案件合并到同一庭审程序审理,制作一份合并审理笔录,针对同一案件要素进行一次法庭询问,多名当事人依次回答即可。要素式庭审不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而是按照案件要素确定审理顺序,当事人只需要围绕要素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及辩论,避免了传统庭审中当事人反复陈述自己意见的情况,庭审更加实质化。

3.庭审后---要素式文书

要素式裁判文书不再按照传统裁判文书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的格式,而是围绕有争议的要素集中陈述原被告意见及法院认定过程,对于无争议事实简要描述,使得裁判文书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从实践来看,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经过要素表填写、要素式庭审,要素式裁判文书可以设计成填空式,对当庭确认的事实直接填入相关位置,甚至可以当庭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同时也可结合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将要素表、要素式庭审笔录录入系统,经过系统提取要素,一键式自动生成要素式裁判文书,法官只需填写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即可。对于大批量案件来说,无疑减轻了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压力。

(四)其它辅助方式

1.选举代表人,搭建沟通平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对于人数众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且诉讼标的同一的案件,众多当事人可以选举代表人,代表人可以代表其他当事人作出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行为。代表人的凡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包括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十人以上的案件,当事人均为同一用人单位员工,互相熟悉关系紧密,由当事人在其中选举一至两位代表人较为容易。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代表人诉讼,同时结合当前的信息手段,由选举出的代表人建立微信群或其他方式的群组,将当事人汇聚于此,代表人充当法院与众多当事人之间通讯员的角色,既可以将当事人的诉求及时汇总告知法院,又可以将法院的通知及时传达到每位当事人。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代表人处理的仅限于非实体性权利,作用仅限于“上传下达”,劳动者本人亦可以越过代表人直接向法院反映其诉求、处理其权利,同时,代表人不等同于代理人,对于不符合代理条件的代表人不能代替劳动者本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将代表人制度移植到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旨在缩短法院与众多劳动者之间的沟通时间,从而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快速处理大批量案件。

2.要素式调解贯穿始终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因其涉及人数多、矛盾突出、社会影响大,且劳动者容易形成抱团心理,若不审慎妥善处理,容易造成劳动者情绪失控,易引起群体性的不稳定事件,影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将调解贯穿始终,力求案件审理效果最大化、风险最低化。

调解并不是空穴来风、无所依据,可借助要素表的填写,对当事人的诉求类型、金额及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整理,对当事人的调解方案进行标注,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工作才能做到游刃有余、繁而不乱。

三、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可以取得时间和效果上的双赢,但由于案件事实不同、当事人性格差异、要素表设计方法等方面的影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需要仔细考量,建立科学、完整、操作性强的制度。

     (一)严控要素表填写质量

       要素式审判方式始于要素表的填写,而要素表的填写又是诉讼过程中最不可控的一个环节。受当事人文化素养、性格情绪、外部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当事人在填写要素表时可能存在对要素表理解有偏差、虚假填写、漏填重要信息、赘述无用信息等情况。存在瑕疵甚至虚假的要素表不仅会提供错误信息,更会扰乱诉讼进程,尤其在面对大批量案件时,无疑增加了审理难度。因此,适用要素式审判的前提必须保证要素表真实有效的填写。

       要素表设计必要的提示。要素表多为填空式和问答式,容易导致当事人多填或漏填。在容易产生问题的要素后可注明解释或提示,引起当事人必要的注意,避免过多填写无用事实而遮盖重要事实,同时更加清晰的填写也有助于法官快速提取案件事实,提高审理效率。

     审判辅助人员进行警示性告知义务。为了保证要素表信息真实性,需要口头和书面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性告知。在要素表的首部可以用加粗等方式提醒当事人应如实填写及虚假填写的法律后果。在发放要素表时,一方面审判辅助人员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其如实填写的义务,同时,可制作当事人如实填写承诺书,随要素表一同发放当事人,避免因虚假恶意填写导致诉讼进程的拖延。

    ()合理配置审判辅助人员

面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收集的大量要素表需要在正式庭审前将无争议事实予以固定,使得庭审阶段法官可以专注于处理争议焦点和庭审重点。对要素表的庭前处理需要双方当事人对要素的确认,需要审判辅助人员对双方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报告,为后续庭审打下基础。如若由法官来主持庭前程序,“不仅会使开庭审理流于形式或成为事实上的重复劳动”还会使法官产生工作量增加的心理压力。笔者认为,要素式审判方式的实施离不开人员的合理配置,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只有三者合理分工配合,才能使其效用最大化,使得法官主动自愿适用。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后,由书记员负责整理归纳当事人信息,确定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并通知所有当事人。庭前会议时由书记员负责发放要素表,法官助理组织当事人填写,签字确认后经双方当事人交换确认,在法官助理的主持下确认无争议事实、争议焦点,书记员制作庭前会议笔录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法官助理根据庭前会议情况整理归纳制作庭前报告。法官通过查看要素表、庭前会议笔录及庭前报告,案件情况已经清晰展现在法官面前,正式开庭时法官只需对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及辩论,焦点突出,“将法官从原来的全权负责和包干审查中解脱出来。”

(三)突破法官审判固化思维

要素式审判区别于传统审判方式,对法官尤其是老法官的审判思维带来了冲击。法官基于审判实践形成独有的审判思维和审判方法,通过查看双方提交的证据甚至与双方当事人初步沟通后便能确定案件的争议点及难点。而要素式审判需要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且需要法官转换审判思维来适应要素式庭审方式,造成法官存在抵触情绪,参与热情低,或者只是为了完成指标而简单适用,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要素式审判为解决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带来的便捷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者的执行意愿至关重要。首先,对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系统的培训,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法官去经验丰富的法院进行交流学习,让法官了解和接纳这种审判方式,打消法官担忧和抵触情绪。其次,借鉴其它法院成功的经验,结合地区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制定出一套科学的适用规则,让法官在适用时有规则可以参考,结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丰富这套规则。最后,明确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之间的分工职责,由审判辅助人员负责前期工作,减轻法官的心理负担和工作量,让法官放下心理包袱,真正享受要素式审判带来的便捷。

(四)加强审级间沟通统一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无论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有较大上诉的可能性。实践中,即使是单独的劳动争议上诉案件也存在两级法院法官认识存在差异的情况,采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兼具“要素式”和“群体性”两个特点,两级法院对要素表包含的事实及要素式庭审方式更需要达成统一,避免案件上诉至上级法院时因认识不统一造成案件处理结果不同。

笔者认为,可采用两种方式来达成两级法院间统一:一是自下而上,由案件受理法院根据本地区特点制作要素表模板及要素式庭审流程规定,由上级法院审核通过交由案件受理法院执行;另一种是由上级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统一适用的要素表模板及要素式庭审规程,对辖区内法院均适用该规定。两种方式均旨在两级法院间达成共识。上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通过查阅卷宗中的要素表及要素式庭审笔录、要素式裁判文书即可清晰便捷的了解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提高了上诉案件的审判效率。

结语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区别于单独案件,有着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处理不当更易引起群体性纠纷,产生不稳定因素,尤其在当前新冠疫情背景下,案件激增为我国司法体制的应急能力带来了挑战。要素式审判经过近年来理论和实践上的检验,有效提高案件审判质效,推动了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进程。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是在遵循民事审判规律的基础上对审判方式的突破,要素表填写、要素式庭审以及要素式判决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要素式审判流程。本文虽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方式进行了探讨,但也是“只窥其门,未入其室”,要素式审判方式深度应用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