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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网约车,遭遇车祸索赔难
  发布时间:2021-11-18 10:09:05 打印 字号: | |

当跑网约车成为一种职业,网约车租赁平台也应运而生。开着租来的网约车出了交通事故后,可否要求肇事方赔偿停运费呢?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约车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众视野里,从事网约车职业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是,您真的知道如何依法运营网约车吗?

日前,西青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李某从某处租赁一辆机动车,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一日,司机李某在西青区某路段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私家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车损,李某受伤。经认定,肇事方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 

随后,李某起诉至本院

诉请刘某及保险公司

赔偿其停运损失费和车辆租金

共计19680元 

原告观点:李某认为自己因为车祸受伤,导致无法从事网约车工作,并且停运期间租赁来的网约车仍需缴纳租赁费,自己的停运损失应由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向本院提交了行驶证、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考试合格证、汽车租赁合同、维修清单和收入流水,证明事故车辆为运营车辆、停运期间和收入情况。

 

被告观点:刘某及保险公司认为,李某虽然声称自己是网约车司机,但未提供网约车的从业资格证,所以李某无法证明自己具有从事网约车的相应资格,也就不存在停运损失的费用。

 

审理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依法运营”前提下,“停运损失”才可获赔。本案中,李某只出具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故事故发生时,李某无驾驶资质,且李某在明知自己不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资格的前提下仍租赁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故李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和租金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链接

依法运营网约车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为了公共安全考虑

也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网约车司机上路

请持“双证”上岗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