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开展经常性执行款清理工作。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执行案款无法发放认定标准的通知》,对下列长期无法联系到权利人的执行款项予以公告,请权利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身份证明、执行款权利确认材料等资料到本院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本院将依法提存,相关费用依法应由权利人承担。
本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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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