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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20000元的罚单
  发布时间:2021-12-29 17:05: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西青法院发出一份处罚决定书,对赵某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怎么回事?赵某做了什么?怎么妨碍司法了?这还得从一通电话说起。

迷雾丛生

某日,西青法院执行局法官接到了一通电话。“您好,请问是西青法院吗?我的账户怎么被你们冻了?我犯什么事了吗?”“您好王一先生,您在我院涉及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现已进入执行阶段,请您尽快缴纳款项。”“啥?我还有交通事故了?没有啊!”

挂掉电话的王一,被一团疑雾笼罩,心中充满无限的疑问。他心想,自己怎么就扯上官司,自己何时开车出车祸,还撞了人,这是大事,可得弄清楚了。

抽丝剥茧

在与法院干警了解案件详情后,王一捋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早在2019年,腾二驾驶罐式货车载承着万三与“王一”驾驶的半挂列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毁,腾二受伤,万三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腾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万三不承担事故责任。

随后,万三家人将事故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半挂列车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半挂列车司机“王一”、车辆所有人赵四、天地运输队按照30%的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半挂列车司机“王一”、车辆所有人赵四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故该案缺席审理。经过审理,本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270元,半挂列车司机“王一”、车辆所有人赵四、天地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268686.6元。后,天地运输队不服该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故一审判决已生效。

偷梁换柱

然而,此“王一”却非彼“王一”。

经过法院与王一进行身份信息的详细核实后发现,虽然王一的身份信息准确无误,但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王一并非该起事故中半挂列车的驾驶司机。事故发生时,王一并未驾驶该车辆行驶。

当时驾驶车辆的到底是谁?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水落石出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一向上级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该案件被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经过本院法官细致的询问,认真分析研判,事情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原来,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驾驶司机为车辆的所有人赵四,其本人的A2资格驾驶证因未年审被依法吊销,所以事发后,赵四在交管部门登记信息时,冒充了王一的身份,填写了王一的身份信息,并向交管部门出示了其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上的名字为王一,照片为赵四本人。随后,他还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当法院向王一和赵四送达法律文书时,赵四冒充王一签收了法律文书,并在第一次出庭时未到场,所以赵四和王一二人均未出席庭审。

真相大白后,被告赵四如实供述了自己冒充王一的事实。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耐心做工作,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被告赵四同意赔偿原告268686.6元,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270元,双方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

严惩不贷

赵四冒充他人身份致使他人无法参与诉讼的行为,误导了一审判决结果,并使原审案件被发回重审,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予处罚。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赵四作出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法官提醒

诉讼参与人要以此为戒,应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做到诚信诉讼,切勿存有侥幸心理,挑战司法权威。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