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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家暴!西青法院再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西青法院  发布时间:2023-02-15 10:39:47 打印 字号: | |

家是温馨的避风港,不是充满硝烟的战场,遭遇家庭暴力一定要勇敢说“不”。

为更好维护婚姻中女性的合法权益,近日,西青法院依法发出2023年第1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禁止施暴人乙先生对受害人甲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乙先生骚扰、接触甲女士,并分别向当事人住所地所属社区、派出所及妇女联合会送达裁定。

基本案情

甲女士与乙先生婚后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期间均伴随有肢体冲突。近年来,冲突情况愈演愈烈。某日晚间,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后,乙先生对甲女生拳打脚踢,造成肉眼可见外伤。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对乙先生予以告诫制止,并第一时间将警情信息推送至李七庄法庭。后,甲女士认为自己的精神及身体受到严重创伤,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故向本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审理过程

甲女士提出申请后,康玉杰法官发现该案曾有过警情推送,故对此案予以高度关注,并立即着手对该案进行证据审查。在前期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法官调取了申请人甲女士的病例,并与其进行电话沟通,了解更多案件详情。经依法审查后,法院认为乙先生对甲女士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申请人甲女士符合申请条件,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及时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为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李七庄法庭联合当地妇女联合会一同来到申请人甲女士住所地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与社区负责人一起,现场向甲女士送达人身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并向其详细释明了法律规定。

西青法院李七庄法庭通过“共享法庭”、警情推送等方式,与当地派出所、妇女联合会、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深化多种形式的联动共建,推进专业司法力量与基层组织互补,实现将司法力量下沉至基层一线,构建“化解高效”的基层诉源治理新模式,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

 

法条链接: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