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多”、“问题不大”?
执行路上,一个都不能少!
近日,西青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的被执行人自认为欠款不多,抱着“法院不会认真执行”的错误观念,逃避甚至抗拒执行。执行法官在此提示:全面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逃避执行违反法律,心存侥幸后果严重!
案件详情
2021年,崔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二人写下借条作为依据。然而,约定的还款期已过,王某迟迟未等到崔某还钱,多次尝试联系崔某也未得到回复。
王某无奈将崔某诉至西青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万元。
但是,半年多过去了,崔某迟迟未偿还借款,于是,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崔某进行传唤,崔某未到庭,并在电话中表示,其由于生活困难无法偿还欠款。承办法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登记地址不在本市,其在津住所也无法确定。
承办法官经多次调查,终于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承办法官得知,被执行人正在经营快递业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并非没有能力偿还,并且存在逃避执行的可能。
承办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共同努力,积极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与具体住址,终于,经多方了解,成功找到了被执行人。
承办法官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履行,否则将会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没有想到,法官竟然会因为1万元找到他,自己还可能因为这1万元面临被拘留的后果。面对法官的严厉警告,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当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欠款。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标的额虽然不大,但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在执行活动中,不少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对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心存侥幸,总认为金额不大,债权人不会费力讨债,也就不去积极履行,甚至出现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也造成了损害。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将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法院依法执行,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是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的体现,同时也是希望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化解矛盾,尽快回归正常生活。若心存侥幸、躲避执行,终将难逃法律制裁。被执行人以诚信为本、积极依法履行,才是“造血再生”、修复信用的正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