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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释法】酒后叫嚣要炸楼?害人又害己,编造谣言不可取!
作者:西青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8 09:17:30 打印 字号: | |

2016年1月1日,我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颁布实施,它为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全面、系统的保障。不仅是恐怖活动,虚假的恐怖信息也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西青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有人叫嚣要炸掉楼房,事后查明竟是酒后胡言,编造恐怖信息。最终,被告人锒铛入狱,害人又害己。

案件详情

某日,郭女士在楼栋内遇到了邻居林某,林某饮酒过量后,声称自己要点燃天然气,炸掉小区楼房,催促郭女士赶快下楼,并要求郭女士给自己的妻子打电话。

林某要“炸楼”的言论霎时间在小区传开,引起居民恐慌。郭女士拨通了林某妻子的电话,林某妻子此时未在家中,得知消息后赶忙让郭女士报警,郭女士拨打报警电话后,公安及消防部门民警赶到现场,将林某引燃的纸箱扑灭,并将其当场抓获。

审理过程

西青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编造点燃天然气、炸掉住宅楼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林某系初犯,且归案后能主动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西青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故意编造点燃天然气、炸掉住宅楼的恐怖信息,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生活秩序,造成公安、消防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会给社会公众带来心理恐慌,极易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官在此提醒,公民要在日常生活中保持理性、克制,切勿意气用事,图一时口舌之快,拿法律当儿戏,尤其不能拿恐怖活动开玩笑,否则害人终害己,终将自食犯罪的苦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