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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释法】宠物店买到“星期狗”,到家第七天死亡,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西青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05 08:57:0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养宠物已经成为一种潮流,许多人选择到宠物店,选购一只可爱的宠物来增添生活乐趣。宠物买卖交易中,“星期狗”事件时有发生。所谓“星期狗”,是指消费者购买时,宠物狗表现得十分健康,但是购买后最多不超过7天就会出现问题,严重的甚至死亡。

近期,西青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小张在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可爱的柯基犬,没想到的是,购买时活蹦乱跳的小狗在到家第七天就病死了。消费者买到“星期狗”,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案件详情

2023年8月,小张在宠物店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柯基幼犬。交易当晚,小张带着小狗到宠物医院进行检查,检测结果为犬细小/冠状二联(CCV/CPV)弱阳。小张为小狗网购了药品,又带着小狗先后来到两家宠物医院进行治疗,购买小狗的第七天,小狗因医治无效死亡。小张为此支付了4887元治疗费。

小张认为,小狗在宠物店时已经患病,宠物店在交易中

隐瞒了小狗感染细小病毒,并欺骗小张小狗已种疫苗一针的重大事实,构成严重违约。小张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宠物店退还小狗购买费用并三倍赔偿,同时支付小狗治疗费以及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宠物店表示,其曾向小张承诺,购买的宠物狗如果当天发现问题可以包退,但是小张自行找到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没有及时与宠物店沟通。宠物狗生病期间,宠物店表示可以退换,但小张坚持在医院治疗,因此相关费用应该由小张自行承担。

审理过程

西青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活体动物买卖的经营者在交付其所售的活体动物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检疫义务。宠物店未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即向小张出售涉案犬只,构成瑕疵履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犬只在交易当天就被检测出感染病毒,明显不具备相应的质量要求,且该犬只在购买后一周内因病死亡,因此宠物店构成根本违约。

因小张所购买的犬只已经死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请求宠物店退还购买犬只的费用1100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小张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患病的犬只支出治疗费共计4887元,上述费用系因宠物店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对于宠物店所称的“仅当天包退”的约定,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属于无效条款。小张发现该犬只存在病毒感染后,及时通过微信与宠物店客服联系,并电话通知,已经尽到买方的质量瑕疵通知义务,其行为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宠物店退还宠物犬只购买费用1100元并支付犬只治疗费用4887元。

法官说法

随着宠物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各种市场乱象层出不穷,围绕宠物健康问题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官在此提示消费者:

1.选择正规商家。在选购宠物时,尽可能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商家购买。

2.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在购买宠物的过程中,注意观察宠物的健康情况,查看经营者是否能够提供检疫证明等材料,避免因购买健康有问题的宠物从而导致经济损失。

3.注意保存证据。保留买卖合同、票据、涉及商家承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更好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宠物店经营者也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宠物提供必要的健康监测,配备相关健康证明,切莫“知病售病”,避免面临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