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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释法】“子债”可以“父偿”吗?被执行人,别再让父母为你忧心
作者:西青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19 11:34:18 打印 字号: | |

我国有句俗语:“父债子偿,天经地义”。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父母与孩子是一家人,一方欠债,都可以由另一方代为偿还。近日,西青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子债父偿”的案件,被执行人的父母主动为孩子偿还执行款。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的家人偿还执行款吗?“父债子偿”、“子债父偿”这样的观点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案件详情

原告天津某公司与被告陈某长期存在业务往来,从2015年开始,双方签订加工合同,由被告提供原料,原告进行加工。由于被告陈某持续拖欠加工费,原告公司资金周转陷入了困境。2020年,被告陈某向原告公司出具《欠款确认函》,承诺在2021年支付全部加工费。但是,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原告公司多次催告,被告陈某均不予支付,原告公司无奈向西青法院起诉。

西青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享受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加工费。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加工费2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法院多次传唤,陈某均未到庭,执行法官来到被执行人的住址也找寻未果。申请执行人经多方打听,终于得到了陈某的行踪,陈某一直住在其父母家中。执行法官得知消息后,迅速出动。

执行法官一行人来到陈某父母的住处,敲门声响起后不一会儿,门被轻轻地打开了。

执行法官向两位老人说明了来意,陈某父母表示,陈某每天很早就出门去开网约车挣钱。提及此,陈某父母也很无奈,两位老人向执行法官解释,陈某本是个诚实守信的人,但生意失败后,债台高筑,陈某躲着不敢见人。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两位老人说明了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将会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两位老人立刻电话联系陈某,劝说其主动到法院报告财产、说明情况。

经父母的劝说,被执行人陈某主动来到法院。起初,陈某还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想法,抗拒执行。由于多个被执行案件均未履行,偿债压力大,陈某拒绝偿还加工费。执行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会面临拘留的司法惩戒,同时希望陈某也考虑家中老人的感受,积极履行义务。

在法官的耐心说服下,陈某的态度开始转变,并拨打了父母的电话共同商量解决方法。陈某父母在电话中表示,愿意替儿子偿还部分债务。通话后,陈某父母立刻驱车赶到法院,当场给付5万元。对于剩余债务,考虑到陈某偿债能力有限,执行法官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本案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陈某与其父母是分别独立的民事主体,对陈某的债务,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父偿子债”强制性规定。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继承的情况,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有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陈某拒绝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不能要求陈某的父母“父偿子债”。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被执行人以外的案外人并没有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可怜天下父母心,“父偿子债”显亲情。执行法官用心用情释法说理,陈某父母以实际行动言传身教,给儿子补上了“诚信”的重要一课。希望被执行人都能够积极践约、主动履行,别再让父母忧虑担心!这既是对失信行为的补救,也是内心诚信的回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