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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释法】法官提醒:危险!年关将至,一定小心这件事……
作者:西青法院  发布时间:2024-02-01 15:57:21 打印 字号: | |

年关将至,各家都忙着打扫卫生、除旧迎新,面对擦玻璃这项“技术活”,不少家庭选择“外包”给家政服务人员。西青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郭奶奶找来家政服务人员到家中擦洗玻璃,却发生了意外坠楼事件,郭奶奶被索赔百万元。

案件详情

2023年农历春节前夕,郭奶奶将过年擦玻璃的需求告诉了亲戚张某,经张某和家政服务人员赵某介绍,刘某前往郭奶奶位于居民楼二楼的家中擦洗玻璃,后从二楼窗户坠落并死亡。

事发后,刘某的家人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张某与郭奶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扶养费共计一百万余元。

刘某家人:赵某经常向刘某的手机转账支付劳动报酬,这次刘某是接受赵某的委派才去擦玻璃,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事发场所缺乏安全设施,三被告没有履行风险防范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张某:我只是向赵某介绍了擦玻璃的人家,我不认识死者刘某,我没有过错。

被告赵某:我和刘某不是雇佣关系,那些转账是之前我们一起工作时,户主转给我,我再转给她的。虽然我为她介绍了擦玻璃工作,但是我不收任何费用,我们也没有订立合同,刘某在工作时,不受我的控制、监督和管理。

被告郭奶奶:我家窗户有护栏,刘某可以用双面吸擦玻璃器,但是她自己把护栏拆下来了,我劝告她不要拆,也多次提醒她“危险”、“慢慢干”,我没有过错。

审理情况

西青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张某、赵某为死者刘某介绍擦玻璃的工作,均未从中牟利,也没有对其工作做要求,其工作与收入完全取决于自己,张某、赵某与死者刘某之间不成立雇佣关系。二人提供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友善互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刘某上门提供擦玻璃服务,郭奶奶接受服务且双方就报酬数额达成一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郭奶奶年近八十且独居,从勘验笔录等证据来看,护栏被郭奶奶取下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被刘某临时取下的可能较大。证据显示,刘某从事家政服务半年以上,其在擦玻璃方面的专业化水平、安全保障知识要强于郭奶奶,擦玻璃并非一定要爬上窗户,在室内使用其自带的专业工具也可以完成。若是刘某临时取下护栏,是对自身危险的放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便护栏早就被取下,在可以采取安全方式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刘某轻信可以避免危险,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90%责任,郭奶奶承担10%责任。

法官说法

年关将至,各家各户都开始了大扫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1.如果您想要购买家政服务,最好通过正规的家政服务公司,避免与家政服务人员直接形成劳务关系。

2.家政公司要规范用工行为,做好家政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安全意识。

3.家政服务人员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工作中注意加强防范,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

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