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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法院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作者:西青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24 17:21:02 打印 字号: | |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近期,西青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发出多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杨柳青人民法庭

黄某与潘某结婚后,于2015年育有一子。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因琐事争吵。黄某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原被告同意离婚,并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可定期探视孩子。

考虑到婚生子小潘年龄尚小,父母离婚可能会对其造成身心伤害,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提醒双方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给予孩子足够的关心、关爱,护佑孩子健康成长。

李七庄人民法庭

小赵与小张因感情破裂向西青法院诉讼离婚,双方育有二子,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结合孩子个人意见、生活习惯及原被告双方抚养义务履行情况,认为两个孩子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最终判决由原告抚养两个婚生子,被告可定期探视。

本案中的两个孩子均未成年,长子13岁,次子7岁。承办法官注意到,长子处于青春期的重要阶段,次子年龄较小,父母的关爱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承办法官决定向原被告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提示双方,无论婚姻如何变化,都应当一如既往、尽心尽力,携手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


与此同时,我院于立案庭立案窗口张贴《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针对离婚、抚养、探望权、监护权、同居关系等纠纷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形,向来院立案当事人进行释明和提示。

寸草春晖,血浓于水。下一步,西青法院将以《意见》为基础,积极引导相关案件当事人承担起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关注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状况,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