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生活,表达情绪……微信朋友圈常被认为是个人的“专属地盘”。但是,网络世界纷繁复杂,却绝非“法外之地”,发表不当言论,后果很严重。近期,西青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微信朋友圈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小英和小美是认识十多年的好友,都从事主播培训师的工作。因失恋和工作原因,小美对小英产生怨恨。2023年9月,小美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和所在的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诋毁小英的信息,指责小英插足他人感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小美的微信中有大量本地同一行业人员,除此之外,小美还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双方多名共同好友散布,并向小英的母亲单独发送相关微信。
小英认为,小美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小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审理情况
西青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送文字信息,对小英的品德、声望、信用等发表了个人评价,评价的内容带有侮辱性质,给小英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小英的精神困扰,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小英的名誉权。综上,法院判决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向小英赔礼道歉,综合小美的过错程度、涉案言论的传播范围、小英的社会评价遭受的影响等因素,对小英主张的1000元损失酌情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以微信朋友圈为代表的社交媒体虽为大众提供了便捷的交流平台,但并不意味着大众可以随意诽谤或传播不实信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个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可能会侵犯他人名誉,构成违法行为,谣言传播者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发布侵权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权人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也可能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一旦越过法律“红线”,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在网络空间,公众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法治、诚信、文明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