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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案+高效调解 10万元工伤赔偿款当庭到账
作者:西青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7 17:01: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西青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工伤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西青法院民三庭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联合办案、高效调解,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工伤赔偿10万元。

周阿姨是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从事保洁工作,202110月,周阿姨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内损伤。经鉴定,周阿姨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周阿姨的配偶老张被指定为其监护人。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阿姨系工伤。

物业公司对工伤认定并不认可,物业公司认为,公司没有和周阿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物业公司向津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津南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

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的同时,周阿姨向津南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老张担任周阿姨的法定代理人,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赔偿共计18万元。由于管辖权问题,案件被移送至西青法院审理。

民三庭李洪法官收到案卷后,快速掌握案情,她决定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入手,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于是,李洪法官第一时间与二中院行政审判庭的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开展联合调解工作。二中院的承办法官继续与物业公司沟通,向其释明行政诉讼案件对公司经营可能造成的风险;李洪法官则多次与周阿姨一家沟通,为他们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件实际情况,引导其合理确定调解预期。

经过两位法官的共同努力,物业公司同意就劳动争议诉讼进行调解,并撤回了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物业公司当庭支付给周阿姨各项工伤待遇赔偿共计10万元。至此,困扰周阿姨一家长达三年的工伤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高效联动,聚力解纷。西青法院将继续凝聚多元解纷合力,强化部门联动,妥善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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